内容摘要:公民在实践基础上对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其重要途径就是社会成员即公民的互动,包括公共讨论和公民互助。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路径是由国家而社会而公民个人的“自上而下”的路径与由公民而社会而国家的“自下而上”的路径的有机结合和双向贯通。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归根结底既源于公民实践和公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又是公民实践和公民精神生活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国家掌握着几乎所有意识形态资源和舆论工具,并通过各种强制的或非强制的手段推进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既为维护和巩固政权服务,又为促进社会和谐、提高文明程度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还为丰富公民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公民素质服务。
关键词:核心价值;价值体系;公民;社会主义核心;意识形态;道德;实践;生活;价值观;讨论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廖小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湖南 长沙 410004
内容提要: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体。国家作为构建主体直接为社会提供和输送核心价值体系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资源,并为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提供合理的社会结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社会则是构建核心价值体系最具广泛性和普遍性的主体,并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来实现。公民在实践基础上对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其重要途径就是社会成员即公民的互动,包括公共讨论和公民互助。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路径是由国家而社会而公民个人的“自上而下”的路径与由公民而社会而国家的“自下而上”的路径的有机结合和双向贯通。
关 键 词: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主体;构建路径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ZX012);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ZDB070)。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科学概念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重大命题,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做出了科学概括,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1]。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次做了十分具体的表述,分别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提出了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但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就已经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和解决一系列重要问题,诸如构建主体、构建路径、构建机制等。限于篇幅,本文重点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主体和构建路径两个问题。
一、构建主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主体是一个多元综合的复合体,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和公民等。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主体,厘清这些主体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相互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主导
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毫无疑问是首要的主体。可以说,迄今为止人们在谈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时,其暗含的唯一主体就是国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分别是党和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的体现,践行的最重要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国家的各级政府”[3]。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家、民族和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首先都是由引导主流意识形态、主导核心价值观的国家来构建的,或者说,某种价值体系能否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和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往往是通过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和完成的。因此,在多元主体参与构建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国家这一主体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在现代文明社会,通过制度和文化等软实力来构建核心价值体系已成为主流,核心价值体系本身也成为软实力的根本体现。当前所谓国际软实力的较量,实质上就是核心价值的较量,反过来说也是一样。
那么,国家作为主导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的主体,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直接为社会提供和输送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资源。有些人认为,国家在道德建设和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等意识形态问题上,不应该直接介入其中,不应该成为道德建设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主体,不应该像中国传统社会那样直接提供一种道德力量和价值体系,而只应为道德建设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一种社会结构和制度保障,国家和政府应该“逐步正式从道德领域退出,让社会来承担提供道德资源的责任”[4]。对此,我们认为既有道理又不完全有道理,国家确实应为道德建设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社会结构和制度保障,而这恰恰也是我们长期所忽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有道理的。但否认国家本身作为道德建设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主体,却是偏颇的,是没有道理的。譬如,当一个社会出现价值分裂、价值危机甚至价值体系解体时,完全依赖社会的“自我修复”功能是困难的和不现实的,至少是低效的,这时就亟须国家通过经济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力量来整合社会价值,捍卫既有核心价值体系,或构建新的核心价值体系。即使是在正常的社会运行时期,国家也要源源不断地为社会提供核心价值体系的新鲜资源。我们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并不断取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就是国家通过意识形态的功能和理论创新为社会不断注入新的核心价值元素的典范。这充分说明了国家作为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主体的重大意义和客观必然。二是国家为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提供合理的社会结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家除了作为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的直接主体之外,还通过合理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为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提供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一般而言,从社会结构上看,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和维系是建立在经济、政治、社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大中小企业之间结构相对平衡的基础之上的,反过来说,经济、政治、社会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中小企业的结构失衡是导致一个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解体的重要原因或说结构性因素,因为这种失衡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空心化,社会结构的空心化又必导致核心价值体系凝聚功能的丧失和核心价值体系的解体。诚如有学者就道德问题所言的那样:“政府需要构建一个有利于道德产生和发展的结构,那就是经济、社会、政治三者之间的平衡。这三者的相对平衡有助于社会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反之,道德就会面临解体。”[4]道德是如此,核心价值体系也是如此。同时,国家还要为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提供有效和足够的制度保障,主要是法治保障,要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以为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提供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