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核心提示】法学研究不能从希腊罗马出发,不能关在西方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里跳舞,要把文章写在中国的大地上,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王利明:制定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首先要明确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在此目标下,可以将法治建设的内容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并分别拟定规划,确立各阶段的发展目标:第一,依宪治国规划。第六,进一步加大普法和法治教育的力度,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新手段的运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家应当了解社会发展的总规律和趋势,注意观察和了解法治建设的动态过程,敏锐发现和把握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避免自己的研究和中国社会生活、司法实践脱节。
关键词:法治;法学;民法;研究;法律体系;立法;王利明;学者;中国社会;改革开放
作者简介:
【核心提示】法学研究不能从希腊罗马出发,不能关在西方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里跳舞,要把文章写在中国的大地上,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王利明,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第九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财经委员会及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著有《民法总论》、《物权法论》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法学研究者们也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智力成果。未来中国将如何走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法学研究者承担怎样的使命?我国民法学体系建设面临哪些任务?知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就以上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您如何理解法治的内涵?
王利明: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要明确法治的内涵。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来源于西方,但在中国语境下,法治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一是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外特权。二是良法之治。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在我国,法律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以及社会生活的基本需要,体现了良法的特点。三是人权保障。我国《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四是司法公正。五是依法行政。行政权的行使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并受到法律的限制,遵循法定的程序。
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法治是一种“薄维度”的法治。我认为该观点不当。一方面,我国的法治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而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符合我国当前基本经济和社会状况,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稳定的,不能完全用西方的标准来判断我国法治实践成功与否。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不冲突,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其参与国家政治和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在得到全体公民认可的法律下依法治理国家,规范国家公权力,保障人民利益,这和法治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律体系不是固定、封闭的,而是动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请您介绍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成果。
王利明: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立法方面来看,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使国家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各法律部门中基本、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在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以宪法为统帅,以七个法律部门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满足了社会对法治的需求。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何特点?
王利明:主要特点有:第一,本土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照搬外国的法律,而是立足于中国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例如,《物权法》中,我国依照主体的不同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而形成的。第二,人民性。在法律体系下,我们强调和突出立法为民、司法为民和执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比如,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要征求和最大限度地听取广大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让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诉求。第三,统一性。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实现法治的统一。但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法律不可能做到一刀切。所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非常重视地方立法,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第四,开放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