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同样,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亦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谈及第一次与第二次民法典编纂的失败,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当时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之下的商品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依靠的是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的规制,而非依靠民法,因而不需要再制定一部民法典来规范各种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完成后,中央认为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经济生活急剧变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不易通过立法先行确定,转而采取“先零售后批发”的策略,从民事单行法的制定开始,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民法典,因而暂停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关键词:法典编纂;民事;起草;次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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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技术先进、体例完善而又洋溢着现代人文精神的民法典,足以构成现代法治文明大厦的基石。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法典编纂与国史的撰写并列,视其为新秩序、新模式的奠基之举。
现代民法崇尚的基本观念是权利、契约、平等以及人格尊严之维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部技术先进、体例完善而又洋溢着现代人文精神的民法典,足以构成现代法治文明大厦的基石。所谓“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法典编纂与国史的撰写并列,视其为新秩序、新模式的奠基之举。同样,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亦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民法典编纂(1954—1956年)
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工作。到1956年,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完成。该草案在结构上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4编,共525个条文。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几乎全盘移植了苏联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该草案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亦继受了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如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由于此后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相关起草工作遂告终止。
第二次民法典编纂(1962—1964年)
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两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完成。由于这一时期中苏关系破裂和对资产阶级民法的有意抵制,当时的起草者探索了既不同于《苏俄民法典》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全新体例,即采取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的三编制。在内容方面,该草案一方面继续将亲属、继承等民事法律规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吸纳了预算、税收方面的内容。后来由于政治运动的再次开展,该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谈及第一次与第二次民法典编纂的失败,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当时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之下的商品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依靠的是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的规制,而非依靠民法,因而不需要再制定一部民法典来规范各种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
第三次民法典编纂(1979—1982年)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再次受到人们的重视。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高校和实务界专家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1980年8月,民法起草小组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起草小组分别于1981年4月、1981年7月和1982年5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三、四稿)的起草 。最终的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及其他规定8编,共计43章、465条。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完成后,中央认为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经济生活急剧变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不易通过立法先行确定,转而采取“先零售后批发”的策略,从民事单行法的制定开始,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民法典,因而暂停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虽说此次起草的民法典并未颁布,但其对后面单行民法的制定却起到了重要作用。后来的《民法通则》与《继承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均以民法典草案(第四稿)相应的章节为基础,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予以颁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