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般条款还能够将应对解法典化的危机提前到其发生之前,利用构成要件上的不特定性,一般条款可以抑制特别法的立法冲动,从而极大地推迟解法典化现象的到来,延缓法典的衰老。其二,特别法所体现的价值可能与民法典整体的价值取向存在冲突,将特别法规范平移到法典之中虽然能够在形式上化解解法典化的危机,但却导致法典内在价值的冲突,破坏法典内在体系的和谐。一般条款在化解解法典危机方面的价值并不限于在解法典化现象出现之后整合特别法,还能够将应对解法典化的危机提前到其发生之前,利用构成要件上的不特定性,一般条款可以抑制特别法的立法冲动,从而极大地推迟解法典化现象的到来,延缓法典的衰老。
关键词:一般条款;危机;民法;解法典化;立法;宪法;特别法规范;变迁;化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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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还能够将应对解法典化的危机提前到其发生之前,利用构成要件上的不特定性,一般条款可以抑制特别法的立法冲动,从而极大地推迟解法典化现象的到来,延缓法典的衰老。
20世纪以来社会的剧烈变迁,使得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面临着不断失去原有调整领域和无法获得新调整领域的双重危机。一方面,为回应社会变迁带来的特定领域民法典价值取向落后于社会主流价值的现象,立法者在法典之外进行了大量反映社会价值变迁的特别立法,这些特别法以异质于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和价值原则的方式,对原属于民法典调整范围的事项进行调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一般原理,民法典规范被特别立法从上述领域中排挤出去。随着特别立法在领域上的不断扩张和程度上的不断加深,民法典既有的调整领域不断萎缩,出现了民法典的解法典化现象。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民商事关系不断涌现。例如,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受精胚胎法律属性的民法难题,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引发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等。为回应社会变迁产生的新型民商事法律关系,立法者在民法典之外进行了大量单行法立法,这些单行法先于民法典取得了对新型民商事关系的调整,致使民法典无法获得新的调整领域。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过局部或整体的更新,成功地化解了社会变迁所引发的双重危机。在这场应对危机的法典重构运动中,一般条款在帮助各国民法典恢复对被特别法侵蚀领域的调整的同时,也帮助民法典取得了对新型民商事关系领域的调整权。在民法典的“守成”与“拓新”方面,一般条款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化解解法典化的危机方面,各国主要通过整合特别法的方式,将存在于法典之外的特别法规范纳入到民法典既有的规范体系之中来化解解法典化的危机。通过对特别法规范的整合,民法典中那些不能反映社会价值变迁的规范被根据社会主流价值要求所创制的特别法规范所取代,民法典得以恢复对那些一度被特别立法从其原有调整范围中分离出去的领域的调整,从而化解因原有调整领域被特别法不断蚕食的解法典危机。
不过,通过整合特别法来应对解法典危机并不能够简单地以平移特别法规范的方式进行。原因有二:其一,民法典的规范容量有限,将所有的特别法规范平移到法典之中会超出民法典的规范容量,使得民法典在形式上变得臃肿。其二,特别法所体现的价值可能与民法典整体的价值取向存在冲突,将特别法规范平移到法典之中虽然能够在形式上化解解法典化的危机,但却导致法典内在价值的冲突,破坏法典内在体系的和谐。因此,在通过整合特别法规范化解解法典化危机的时候,往往需要借助于一般条款所具有的价值包容性来解决民法典规范容量不足,以及特别法所体现的局部价值取向与民法典整体价值取向冲突的难题。例如,借助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般条款所具有的价值包容性,既可以从大量的特别法规范中抽取出共同的价值原则并将其储藏于一般条款所具有的不确定概念之中,从而化解特别法规范数量巨大与民法典容量有限之间的冲突;也可以发挥一般条款作为不同价值交汇场所的功能,将与民法典整体价值取向相冲突的局部价值包含于一般条款之中,从而化解法典整体价值取向与特别法所代表的局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