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内的诠释学研究曾长时间忽略方法体系的问题,笔者以为这是受到了伽达默尔的影响,而对诠释学所由从出的解经学作出的矫枉过正。这项研究从哲学、语文学、法律解释等诸方面展开,赫尔德所阐发“语言是世界观”的思想,阿斯特着眼于语言背后隐含的精神,强调诠释学的教化功能等,都是力图使《圣经》研究摆脱神学解经的束缚,赋予《圣经》的理解与解释以“科学性”与“实践性”的性质。贝蒂在当时就颇为无奈,于1972年出版了德文的《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用一种简洁的方式概述其近800页的《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解释理论》,并将书名中的“解释理论”直接改写成“诠释学”。
关键词:方法论;研究;圣经;狄尔泰;施莱尔;解释理论;精神科学;德格;一般诠释;伽达默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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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诠释学研究曾长时间忽略方法体系的问题,笔者以为这是受到了伽达默尔的影响,而对诠释学所由从出的解经学作出的矫枉过正。
现代诠释学兴起的内在动力,乃是在德国浪漫主义精神推动下的《圣经》研究。这项研究从哲学、语文学、法律解释等诸方面展开,赫尔德所阐发“语言是世界观”的思想,阿斯特着眼于语言背后隐含的精神,强调诠释学的教化功能等,都是力图使《圣经》研究摆脱神学解经的束缚,赋予《圣经》的理解与解释以“科学性”与“实践性”的性质。在这样语境中,《圣经》不再被视为一种“神”的特殊话语,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语言性文本。这一点,我们从德国浪漫主义运动的先驱、现代诠释学的创始人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与批判》——该书被视为现代诠释学的开山之作——一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施莱尔马赫首先是一个神学家,因此对语言现象的研究所采用的文献资料基本上取自《新约》。但他力图建立的是“一般诠释学”,旨在为精神科学研究各领域提供普遍有效的解释方法论。其后继者狄尔泰将诠释学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创立了体验诠释学——一种哲学的诠释学。
在狄尔泰之后,诠释学研究出现不同研究路径。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开创了本体论诠释学,而真正继承自施莱尔马赫以来方法论诠释学一脉,并使之完善化的诠释学家,是意大利人贝蒂。正因如此,布莱希尔的《当代诠释学》在章节安排上,贝蒂的学说衔接着狄尔泰,放在海德格尔之前,尽管他的《存在与时间》的问世早于贝蒂著作的出版。
贝蒂追随的是德国浪漫主义,他最初关注的是法律诠释问题,而后才转向从方法论和认识论角度建构关于解释的一般诠释学学说。他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能否通过诠释而使现代意义上法律条文之应用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1954年,贝蒂出版了《一般解释理论之基础》,勾勒出了一般诠释学的轮廓。1955年,他的皇皇巨著《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解释理论》问世,但由于该书是意大利文,读者面比较窄,在德国诠释学界影响甚微。直到1967年出版了该书德语译本,这种状况才得以改变,被美国诠释学家帕尔默誉为诠释学的经典之作。
如果说,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的探索重心是确立诠释方法论指导原则的话,那么贝蒂的学说却是实实在在地建立了诠释方法论与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规则体系。但是它最初在德国,后来也在中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贝蒂在当时就颇为无奈,于1972年出版了德文的《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用一种简洁的方式概述其近800页的《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解释理论》,并将书名中的“解释理论”直接改写成“诠释学”。
中国学界冷落了贝蒂,以至于谈到诠释学,大都只知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而不知有贝蒂,在文学批评、历史学、法学等领域尤为如此,对诠释学的褒贬,所依据的也只是本体论诠释学。
笔者以为,加强诠释学的方法论研究乃是当务之急。贝蒂提供的诠释四原则的第一条,就是“诠释学对象的自主性原则”。承认诠释对象的独立自主性意味着意义的客观性。这一原则防止了读者的主观性侵蚀“客观意义”,所有的方法规则,都服务于对诠释对象的客观解释。所有的意义之“创造”,必须基于对文本的客观理解才具有合理性。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