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休谟本人并没有提出“休谟法则”。他只是在其《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最后的一个“附论”中提醒人们注意:在从“是”推出“应该”的时候,要小心,要严格推理。换句话说,对于人们经常随意从“是”推出“应该”,休谟表示了怀疑,并认为这是一个涉及伦理学学科体系的重大问题。当代英国伦理学家黑尔认为,休谟在这里提出的问题为伦理学提供了由事实判断(能否)向道德判断推理的一个基本法则,即一个道德判断的结论不能从一个事实判断中推出。这个法则简单地说,就是: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比如,当代语言哲学家塞尔通过下面5个句子的逻辑关系,试图说明如何从“实然”中推出“应然”: 1.琼斯说:“史密斯,我在此答应给你5元钱。
关键词:推理;付给史密斯;愿望;推出;休谟法则;实然;应然;休谟问题;描述性;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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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本人并没有提出“休谟法则”。他只是在其《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最后的一个“附论”中提醒人们注意:在从“是”推出“应该”的时候,要小心,要严格推理。换句话说,对于人们经常随意从“是”推出“应该”, 休谟表示了怀疑,并认为这是一个涉及伦理学学科体系的重大问题。所以,休谟实际上只是提出了一个涉及伦理学体系的重大问题:能否从“是”推出“应该”。这就是“休谟问题”(休谟难题)。对于这个问题,休谟本人并没有给出回答,一如其哲学的怀疑论(不可知论)。
当代英国伦理学家黑尔认为,休谟在这里提出的问题为伦理学提供了由事实判断(能否)向道德判断推理的一个基本法则,即一个道德判断的结论不能从一个事实判断中推出。对该规则的有效性,黑尔深信不疑,并将其称为“休谟法则”。这个法则简单地说,就是: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1903年,现代英国哲学家、元伦理学开创者摩尔在其《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自然主义谬误”。他把凡是用“某种存在的事物”来定义“善的”的伦理学,都称为犯了自然主义错误。学界通常把自然主义谬误简单地表达为:任何试图从“是”推出“应当”的做法,就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直到今天,国内外学界对休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赞同者有之,否定者有之,小觑者有之。对休谟法则的意义,学界似乎还没有共识。有研究者认为能够“将价值陈述还原为事实陈述”,又认为“休谟是正确的,但这种正确性并没有多少价值”。
比如,当代语言哲学家塞尔通过下面5个句子的逻辑关系,试图说明如何从“实然”中推出“应然”:1.琼斯说:“史密斯,我在此答应给你5元钱。”2. 琼斯承诺付给史密斯5元钱。3. 琼斯将自己置于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之下。4. 琼斯有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5. 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5元钱。
塞尔指出,尽管句1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性陈述”或“描述性陈述”,但通过一系列的逻辑推演,到了句5,已是一个完全的“价值性陈述”或“评价性陈述”了。由此塞尔认为,我们完全可以从“实然”中推出“应然”。
在笔者看来,这个推理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句1不是事实性陈述或描述性陈述。因为句1、句2不过是琼斯在表达他的意愿、他内心的愿望,哪里是事实呢?分析哲学家赖特把句1、句2简化为“A承诺做P”。一个人承诺做某件事,实际上只是在表达这个人的决心、愿望,因此不是事实,而属于价值的范畴。第二,这个推理要成立,就需要在句4和句5之间加一句“如果琼斯不想放弃自己的义务”。因为如果琼斯不想做一个信守承诺的人,那么他就不应该“付给史密斯5元钱”。
休谟问题包含三要素:事实、愿望、应该。事实只是激发人原有的愿望或产生新愿望的外在条件。事实既推不出愿望,也推不出应该,应该是从愿望推出来的。但是愿望本身有另外的事实基础。西方普遍地把价值定义为主观的或超验的,这是肤浅的。价值也有事实基础。但是,在两个或多个“愿望(应该)”中,哪一个“更应该”,就没有事实基础了。只能取决于人的愿望的强烈性或理性、意志。休谟法则的意义在于启示我们去发现更多的道德客观必然性,从而给人更多的选择;人根据自由意志独立地做出选择,维护人的人格独立、个人尊严。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教育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