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前不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正式颁布了。
关键词:社会领域;投资;制度;红利;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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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正式颁布了。这对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医养教文体”等社会领域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弥补社会领域发展短板、激活社会领域的投资潜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制度环境是抑制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社会领域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社会领域发展不充分,与广大人民群众诉求很不匹配的问题,多年困扰着我们。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社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属性、非营利和营利性的边界难以准确界定;大多社会领域投资收益率较低、回收周期较长;社会领域大多属于轻资产行业,传统融资方式很难投向社会领域,等等。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机制的束缚问题,是制度环境的欠缺制约了社会领域正常发展。
这次国办发[2017]21号提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基本属于服务业范畴。服务业是一种契约密集型产业, 其生产、交易的过程中涉及较多的契约安排, 消费者购买的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有形的商品。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社会领域这类典型的服务业发展必然需要良好的制度来规范,因为良好的制度环境会减少契约执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和不可预期风险,促进服务交易的达成。
制度环境包括许多内容,营商环境是其最重要的表现方式之一。2016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总体营商环境进行排名,并分别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信贷、投资者保护、缴纳税款、跨境贸易、执行合同等10个领域进行了分类排名。2016年中国整体营商环境排名为78位,特别是在“办理施工许可”、“获得信贷”和“缴纳税款”等几个分类排名更是靠后。显然,在优化制度环境方面,我们还要下大力气。
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释放制度红利
一是更加严格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稳定企业投资预期。
产权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有恒产者方有恒心。但当前不少民营企业家顾虑不少,对其投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有不少担忧。为此,要重点规范产权制度保护,全面落实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把文件提出的“同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规范财产处理法律程序、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合同执行力度”等重要意见抓实落地,给民间资本一颗“定心丸”。
二是深化“负面清单”改革,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
民间资本在社会领域的投资占比约1/3,相比全国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61.2%,低了许多。要改变这些状况,就要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核心,逐步减少市场准入制度中的行政垄断和各种不合理规定或人为设置的门槛。通过投资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破除行业垄断,切实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落实到位,除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居民生活底线的重点社会领域,制定“否定”或“限制”行业目录外,其他的一概实施“非禁即入”的准入制度。取消对非国有资本和国际资本的限制,从而形成社会领域的多元参与、公平高效、良性竞争的大格局。
三是扩大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缓解社会领域融资难。
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鼓励发展众筹、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小微银行等创业金融服务方式,增强金融对社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领域企业在股权市场融资,加强社会领域企业的上市培育辅导,推进股份制改造。鼓励商业银行将社会领域企业的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纳入授信范围,创新信贷政策,完善无形资产、债券抵押、商业用地抵押制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是切实降低社会领域投资成本。
成本持续增加是影响资本进入社会领域投资重要障碍。社会领域有相当多的行业是不盈利或低收益的,必须为社会领域投资“减负”。要加快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允许人力资本进行折旧,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以吸引更多更高质量的人力资本进入社会领域从业。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水电气热等价格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减轻社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本。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