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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世界:社会建构的坚实基础
2014年11月26日 11:05 来源:《学习与实践》(武汉)2014年6期第92~98页 作者:孙明哲 字号

内容摘要:作为建构论思潮的一部分,社会建构思想展现出激进的一面,“社会建构”中的主体意志被夸大,降低了该概念的科学价值。回到“社会建构”的理论源泉,即舒茨那里,可以夯实其基础,并对当下的模糊与混乱给予梳理和澄清。通过对舒茨思想的发掘,我们可以对“社会建构”进行重新定义,并明确一个命题:社会建构不是随意的构建,它受到了生活世界的约束。

关键词:社会建构;舒茨;生活世界;库存知识;主体间性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孙明哲,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作为建构论思潮的一部分,社会建构思想展现出激进的一面,“社会建构”中的主体意志被夸大,降低了该概念的科学价值。回到“社会建构”的理论源泉,即舒茨那里,可以夯实其基础,并对当下的模糊与混乱给予梳理和澄清。通过对舒茨思想的发掘,我们可以对“社会建构”进行重新定义,并明确一个命题:社会建构不是随意的构建,它受到了生活世界的约束。

  【关 键 词】社会建构;舒茨;生活世界;库存知识;主体间性

  中图分类号:C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4)06-0092-07

  一、社会建构是什么?

  社会建构思想是建构论思潮的重要成果,是后现代主义社会实践的理论源泉之一。语言学、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都为社会建构思想提供了理论资源,并形成语言符号系统、自我、历史叙述、社会现象这四类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多学科间的交叉影响对社会建构思想的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同时,也使得人们越来越不知道社会建构是什么——“社会建构”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社会建构”概念最早被知识社会学领域的伯格和卢克曼提出并使用。自从该概念出现,它就被引入到社会实践领域——越来越多的现象被定性为社会建构。同时,“社会建构”成为一种反抗体系化的后现代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实践逻辑中,“社会建构”概念的主观性增强——当某一种社会现象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建构后,人们要么认为其是一种“创造”,要么认为其是一种“虚构”。

  这样的视角极大地高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主客观二元对立观念的必然结果。哈瑞斯(S. R. Harris)将社会建构论分成两大类:理解(主观)社会建构主义(interpretive social constructionism)与客观社会建构主义(objective social constructionism)——前者强调意义的社会建构,后者强调事件(affair)的社会建构。①在两本专著的基础上,人们不断强化着这种区分。这两本专著分别是塞尔(J. R. Searle)的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社会实在的建构》,以及伯格与卢克曼合著的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实在的社会建构》。在塞尔看来,认知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现象(塞尔称之为“无情性事实”),另一类是人为现象(塞尔称之为“制度性事实”),后者是塞尔观念中的社会实在。塞尔认为,由于制度性事实存在着“自指性”②,因此,社会实在都是建构而来的,是一种创造。在伯格与卢克曼那里却不是如此,伯格与卢克曼认为,知识是一种社会建构,实在是一种特殊的知识表述,因此,实在是社会建构的。他们这种思想被各种实践领域利用,成为了实在虚构论的当代源泉。同时,这样的分化也引发了社会建构思想内部的混战,使得“社会建构”概念更加模糊。

  在塞尔的论述中,“客观”具有本体论内涵,是指自然的、不受人为影响的现象。受人为影响的现象都被塞尔归为主观的或制度的,即被建构的。塞尔举出的例子是:太阳与地球的距离是一种客观现象(无情性事实),美国总统是谁则是一种人为现象(制度性事实)。这样的分类看似很有道理,其实是延续启蒙以来的二元论思维方式,将自然与人为之间的区隔作为预设而进行理论推演。这样的立场则是各类后现代主义所明确反对的。而伯格与卢克曼的社会建构思想则不承认认识论层面的自然与人为二元对立。在他们的思想中,不论自然的还是人为的,都是一种主体所获得的、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主体正是在一系列知识的基础上,才做出了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虚假的、什么是客观的、什么是主观的之类的判断,才呈现出实在。由于知识生产是一种基于社会互动所产生的现象,因此实在也是一种社会建构,这种思想与后现代思潮不谋而合。由于后现代主义的不同取舍,使得“社会建构”概念充满着内在张力。可以说,后现代思潮使得“社会建构”变得模糊且复杂。

  正是在后现代主义与传统主义相互批判相互角逐的过程中,“社会建构”中的主体意志方面被极大地高估了,从而出现了“社会建构”概念的两种形态——创造与虚构。“社会建构”成为一种重要的概念工具,支持着人们对真理和知识体系、对社会习俗和制度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批判的风潮,使得真理、知识、习俗和制度的合法性受到人们的质疑。这样一来,一方面人们渐渐难以说清到底“社会建构”是什么,另一方面也令学者们不敢轻易使用“社会建构”这个术语——“社会建构”何尝不是一种社会建构呢?

  社会建构思想的这种过激的倾向已经偏离了它的理论基石,如果不重新夯实,“社会建构”势必长期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面对这种状况,回到社会建构思想的本源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暂时澄清“社会建构”的内涵,也可能促进建构论的发展。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正是社会建构思想的本源,正是在舒茨的基础上,伯格与卢克曼才提出了“社会建构”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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