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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立联: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体系的缺陷
2014年12月11日 09:24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作者:孟立联 字号

内容摘要:黄细花等六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建议书表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关键词: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体系;社会抚养费;生育;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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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社会抚养费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公是一个伪命题

  黄细花等六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建议书表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决定废止。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回应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书认为,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因此,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其实,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不在于取消社会抚养费。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最公平的莫过于兑现承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差不多是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不变,社会抚养费却因统计局公报的城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逐年提高而逐年增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和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在政策基点上的不公平显而易见。不仅如此,80年代初国家和地方做出的鼓励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有的已没有了实施条件,有的则没有实施或部分实施,比如征收农村土地独生子女家庭按2个子女对待的政策在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实施或降低标准实施。

  社会抚养费促成了以计划生育养计划生育

  事实上,社会抚养费不被取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抚养费早就是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的重要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首次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联系在一起,要求“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号)进一步提出了社会抚养费占计划生育工作财政投入的目标要求,到2010年,“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乡(镇)统筹费随农业税的取消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约占财政投入的比重达25%以上。显然,如果没有财政的保证和保障,取消社会抚养费将使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存在一个巨大的缺口。

  由此观之,以计划生育养计划生育并非无中生有,也不是空穴来风。19个公开社会抚养费的省份征收总额超过166亿元,而当年全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少生快富”工程)仅支出64.8亿元。2012年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33.8618亿元,但江西省近5年投入计划生育利导资金仅9200余万元,项目扶持计划生育户的植树造林资金3年(2010-2012年)仅为1.2亿元,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女孩就读高中补助经费144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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