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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就业,该如何实现
2014年12月19日 00: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靳昊 字号

内容摘要:日前,被称为“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化名)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案一审宣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关键词:就业;男女平等;性别歧视;就业歧视;刘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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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被称为“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化名)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案一审宣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案起因为黄蓉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限招男性”的规定被拒,她于是在今年7月份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看待该案的判决结果?当前造成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有哪些?该如何解决?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就业性别歧视并非个例

  “该案是第一起以判决方式认定的就业歧视案件,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对记者表示。而就在去年,“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曹菊(化名)状告巨人教育一案也曾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后该案以调解结案。

  “相比调解,判决对公众更有教育意义,对雇主的行为有威慑和指引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说。

  黄蓉在求职过程中所遭遇的性别歧视并非个例。据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一项调查显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在招聘公告上直接写明类似“仅限男性”的显性歧视外,隐性歧视更多,也更难以防范。很多用人单位在简历筛选、面试等环节就把女性自动“屏蔽”掉了。不仅如此,女性在工作过程中也往往会面临着工资、福利、晋升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多因素导致女性难以平等就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充分表明了执政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高度重视促进性别平等。2011年和2013年,国务院还先后印发通知,提出要“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

  “可以说,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的法律政策框架已基本建立起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马冬玲表示。

  既然就业性别歧视在我国被明确禁止,为什么长期以来该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呢?

  马冬玲认为,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政策的社会性别敏感和可操作性还有欠缺,例如对就业性别歧视缺乏明确定义、劳动监察执法缺乏配套规定、诉讼中缺乏相应的案由规定等,这些都削弱了法律适用和司法救济的效果,导致面对频繁发生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难有作为。此外,决策者和执行者内部也对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政府监管存在一些争议,无法理直气壮地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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