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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国家对性别文化和性别关系的改造与重构
2014年07月08日 15:10 来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临汾)2013年6期第114~117页 作者:肖扬 字号

内容摘要: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性别文化和性别关系的改造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按照其社会变革的理想和男女平等的图式,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对传统性别文化和不平等的性别关系进行改造,初步形成了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性别关系;第二阶段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这一时期国家对性别文化和性别关系的改造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性别关系缺乏准确认识,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和遮蔽。20世纪50年代国家在性别关系改造与重构中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与教训,成为重要的历史遗产,为共和国的妇女运动烙下了深刻的印记。

关键词:国家;性别文化;性别关系;改造;重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肖扬,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肖扬(1955—),女,天津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硕士。

  【内容提要】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性别文化和性别关系的改造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按照其社会变革的理想和男女平等的图式,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对传统性别文化和不平等的性别关系进行改造,初步形成了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性别关系;第二阶段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这一时期国家对性别文化和性别关系的改造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性别关系缺乏准确认识,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和遮蔽。20世纪50年代国家在性别关系改造与重构中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与教训,成为重要的历史遗产,为共和国的妇女运动烙下了深刻的印记。

  【关 键 词】国家;性别文化;性别关系;改造;重构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57(2013)06-0114-04

  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妇女运动发展的重要历史节点。伴随新中国的诞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改革运动,实现了对性别文化和社会性别关系的改造与重构。这种改造与重构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传统和规制,延续至今。因此,深入分析和探究这一变革过程的利弊得失,总结和反思其间值得汲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当今先进性别文化与平等性别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借鉴和启迪作用。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对传统性别文化和社会性别关系的改造

  男女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妇女运动的目标,也是实现其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20世纪50年代初,新生的红色政权在夺取全国胜利后,以摧枯拉朽之势展开对传统性别文化和男女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改造。在妇女受压迫最深的婚姻家庭领域,通过颁布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对封建婚姻制度及家庭关系进行全面改造;在经济领域,土地改革法和土改运动使中国妇女第一次享有土地所有权,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政治上,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同等的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使妇女参政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在法律保障方面,1954年颁行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权利,体现出国家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为维护妇女的人格尊严,荡涤社会积弊,中国政府采用强力手段革除社会痼疾,在全国范围内取缔妓院,改造妓女,扫除数千年的娼妓制度。国家还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行动维护妇女的特殊利益,如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通过推广新法接生和开展扫盲运动,增强了广大妇女对新政权的认同。通过以上对新中国建立初期重大历史事件的简要回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首先,中国共产党按照其社会变革理想和男女平等的图式,通过一系列法律政策的制定,从政治、经济、婚姻家庭、社会风俗等各个领域发起了对传统性别文化和不平等性别关系的改造,其深度和广度都是史无前例的,动摇了父权制统治的根基,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其次,伴随国家强有力的社会文化宣传,男女平等理念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得到群众尤其是妇女的高度认同。“反对大男子主义”、“男女平等”、“反封建”、“妇女翻身解放”、“不能重男轻女”等话语成为一种政治文化时尚广泛传播,对民间男尊女卑的旧观念和歧视妇女的话语形成强有力的冲击,促进了传统性别文化和观念的改变。

  第三,这一时期国家对性别文化和性别关系的改造采用了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方法,并将对性别关系的改造纳入到社会改造和民主改革的进程当中,以启发阶级觉悟、诉苦思甜、宣传教育、深入发动等多种方式,使妇女参与其中,并在这一过程中使妇女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平等和解放,进而支持和投身到这一改变自身地位的变革之中。

  第四,国家的法律保障使妇女获得了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性,妇女成为平等国民的主体参加到对传统性别文化的改造之中,并逐步发展成为谋求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重要力量。由于建国初期制定的一系列体现男女平等的法律,挑战了父权制的核心,是对数千年男权统治的颠覆,因此,上述每一项法律的贯彻实施,都经过了持续数年的努力,遭遇了来自男性和传统性别文化的强烈抵制和反对。政治、经济、婚姻家庭领域中每一种性别关系的变革都是一场革命,充满了惊心动魄的斗争和较量。仅以婚姻法的贯彻为例,许多妇女是冒着被打、被杀的决绝态度冲破封建家庭束缚的,也有不少妇女在谋求婚姻自由的道路上付出了生命的代价。[1]26—27由此说明,建国初年的土地改革、参政选举、婚恋自由乃至妓女改造,如果没有广大妇女的觉醒、参与和斗争,男女平等性别关系的构建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妇女不仅仅是“恩赐”的对象和被解放的客体,而是这场变革的主体力量。正是由于广大妇女参与了国家各项法律政策的落实过程,男女平等的原则才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新型的性别关系才得以逐步建立,并具有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第五,新中国建立初期,以男女平等为目标的性别文化和性别关系建构,为后来共和国在建设、改革等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性别关系改造奠定了基础。无论是男女平等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国家的制度安排,都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传统和规制,延续至今。同时,国家对传统性别关系的改造也成为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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