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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及居民行动策略的法社会学分析
2014年03月11日 15:41 来源:《学海》(南京)2013年5期第79~87页 作者:陆益龙 字号
2014年03月11日 15:41
来源:《学海》(南京)2013年5期第79~87页 作者:陆益龙
关键词:环境纠纷;行动策略;法社会学

内容摘要: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居民遭遇污染随之增多,由此引起了较多环境纠纷。水、空气和噪音污染,以及空气、水和垃圾分别是农村和城镇居民所感知的突出环境问题;经验调查发现,更多的农村居民选择诉诸第三方权威来解决环境纠纷,显现出“上层化”而非“金字塔”形态;而应对公域环境问题,居民的行动则趋向于“消极化”。个人和家庭的社会经济力量以及对于区域而异的纠纷性质对遭遇环境纠纷者的行动策略选择产生影响。个人和家庭社会经济力量的增强会降低对污染的容忍度,同时也提高对第三方权威解决问题的信心。在不同地区,环境纠纷性质从偶发事件向较普遍社会问题的转变,人们的行动策略也会从自行解决走向“上层化”。

关键词:环境纠纷;行动策略;法社会学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陆益龙,社会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居民遭遇污染随之增多,由此引起了较多环境纠纷。水、空气和噪音污染,以及空气、水和垃圾分别是农村和城镇居民所感知的突出环境问题;经验调查发现,更多的农村居民选择诉诸第三方权威来解决环境纠纷,显现出“上层化”而非“金字塔”形态;而应对公域环境问题,居民的行动则趋向于“消极化”。个人和家庭的社会经济力量以及对于区域而异的纠纷性质对遭遇环境纠纷者的行动策略选择产生影响。个人和家庭社会经济力量的增强会降低对污染的容忍度,同时也提高对第三方权威解决问题的信心。在不同地区,环境纠纷性质从偶发事件向较普遍社会问题的转变,人们的行动策略也会从自行解决走向“上层化”。

  【关 键 词】环境纠纷;行动策略;法社会学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中国社会也正经历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巨大挑战。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吸引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的转移,这既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的增多,由此而引起的环境纠纷也就自然而然地随之增多。

  环境纠纷是指因环境污染而引发受害人提出各种权益主张并由此形成的矛盾关系或冲突行为。环境纠纷虽是纠纷的一种形式,但事实上它与一般的民间纠纷有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主体的不确定性。普通的民间或民事纠纷,主体或双方当事人都是确定的,而在环境纠纷中,由于对谁实施了污染行为或侵害行为,往往并不容易确认,因而就出现侵害主体的不确定现象。二是纠纷双方的不对称性。在环境纠纷中,双方的力量通常是不对称的,因为环境污染的实施者一般为企业组织,属于组织起来的力量,而污染的受害者一般为群体,属于没有组织或部分组织起来的力量,双方力量具有比较明显的不对称性。三是纠纷参与的群体性。由于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通常不是个体,而是群体,因而参与纠纷的往往是群体,这也就是环境纠纷为何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现实社会生活中,对于个体而言,他们是如何感知环境纠纷?如何处理环境纠纷的呢?哪些因素与人们所选择解决环境纠纷的行动策略相关呢?本文试图从经验调查数据中,揭示当下人们所遭遇或感知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基本情形及他们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分析环境纠纷经历者的个人、家庭及所在区域三个不同层面的因素与其选择纠纷解决策略之间的关系。

  环境问题及社会学的理论解释

  关于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已有研究更多地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环境关心(environmental concern);二是环境行为(environmental behavior)。

  环境关心研究实际是环境意识研究,主要关注的问题涉及到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社会认知或主观观念、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倾向等。当代“新环境范式”(NEP)创立了一种将这一抽象意识问题加以标准化测量的方法,即环境关心量表或NEP量表(Dunlap & Van Liere 1978)。此后,随着学界关于“环境关心”定义的共识逐步达成,即认为环境关心主要指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对解决环境问题的支持程度以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Dunlap & Jones 2002)。由此出现了一些更新的或改进的综合性量表,用来对环境关心加以测量(Dunlap et al 2000; Stern & Dietz 1994; La Trobe & Acott 2000; Jackson 2002; Cordano, Welcomer and Scherer 2003)。

  环境关心量表也已经在中国得以运用。洪大用在2003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中,就运用了NEP量表测量了中国居民的环境关心状况,并对这一量表在中国的适应性进行了评估(洪大用2006;肖晨阳、洪大用2007;龚文娟2008)。环境关心量表的运用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环境意识研究的操作化问题,而目前关于环境关心的研究仍主要停留在影响因素的分析之上,尽管有些研究分析了多层次的因素,即个人的、社区的和城市的因素(洪大用、卢春天2011),这种研究对理解公众环境关心的现状有一定推进意义,但这些研究都还没有探讨环境关心究竟有何社会意义。所以,我们需要探讨公众环境关心的程度究竟对其环境保护行动以及整体社会的环境保护状况是否有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影响的?关于环境观念的或意识的问题虽然也很重要,但探讨观念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为上的问题,因为环境问题是由人类的行动引起的。

  此外,关于环境行为的研究,也是环境社会学的一个重要领域。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实际上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参与环境保护行为状况如何,以及哪些因素会影响公众参与环保行为?二是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究竟呈现出何种特征?为什么?

  在对环境保护行为的公众参与研究中,“公众的环保参与行为被分为“从未”、“讨论”、“参与宣传”、“参与活动”和“投诉上访”五个层次,由此考察不同层次的环保参与行为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任莉颖 2000: 1)。对环保参与行为的考察,带有明显的西方公民社会的公众参与色彩,用这些问题来测量中国社会的环保参与行为,其效度存在较大的局限。

  环境负责行为(responsible environmental behavior)理论将对环境行为考察的视野进一步拓展,他们所关注的行为不仅仅包括个人参与环保的情况,而且还包括个体的具体环保行为事实,即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生活方式所包括的主要行为(Hines, Hungerford, and Tomera 1986-1987)。此外,环保行为或环境友好行为(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的研究也主要从个体行为选择及影响因素的视角来探讨环境行为问题(龚文娟 2008)。在对环保行为的分析方面,有多种行为分类法,其中按照空间将环保行为分为“私人领域的环保行为”和“公共领域的环保行为”。

  对环境行为的研究,主要探讨的是哪些因素影响着个人是否选择环保行为。一些经验实证研究通常运用各种环保行为模型来分析个体环保行为选择的决定因素(Ester & Van Der Meer 1982)。在环保行为分析模型中,态度因素、个体因素、认知因素、情境因素通常会作为主要的自变量,用来解释个体环保行为差异的原因(武春友、孙岩 2006、2007)。在对个体因素分析方面,有较多研究关注环保行为的性别差异,尤为关注女性在环保行为方面的差异性特征(洪大用、肖晨阳 2007;胡玉坤 1997)。此外,关于态度变量和认知变量与环保行为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也比较多,因为这些研究隐含着一些基本理论假设,那就是通过环境保护价值观或“环境素养”的养成,以及通过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可能会对促进个人选择环保行为是有利的。实证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从经验调查中去验证这些基本理论假设。

  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纠纷研究既涉及环境意识也涉及环境行为。环境纠纷的出现虽与环境污染和侵害行为这一客观状况是密切相连的,但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只有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并具有了维权意识,这样才会与环境污染侵害者发生争执和纠纷。当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采取行动来反抗污染,并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他们的行动实际上也属于环境保护行为。

  目前,关于环境纠纷的研究,较多集中在法学领域。环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通常把纠纷解决方式分为自力解决、民间调解、行政调处、仲裁、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等主要机制。至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问题,一些倾向于认为要根据环境纠纷的复杂程度和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灵活地选择和运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杨朝霞 2011)。此外,一些研究从法学的角度重点探讨了环境纠纷救济的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两种途径,强调要针对环境纠纷建立整体式的新型诉讼制度,即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更好地协调对“环境”和对“人”的损害的确认(“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课题组 2008)。还有较多关于环境纠纷的法学研究专门探讨了诸如仲裁、行政调处、民事诉讼以及非诉讼(ADR)途径解决环境纠纷的功能、运用及策略(王灿发 2002;吴卫星 2008)。

  环境纠纷的法学研究所关注的主要是立法、司法层面的技术问题,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研究对于完善环境纠纷解决的制度或规则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环境纠纷问题显然不光是法律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涉及个人、群体、企业和政府等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既然环境纠纷也属社会问题范畴,那么也就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去加以考察。然而,目前专门对环境纠纷的社会学研究却很少。本文试图从诸多民间纠纷中将环境纠纷抽离出来进行专门的考察,以了解居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究竟遭遇了哪些环境问题,采取了什么样的行动去应对那些问题?遭遇环境纠纷者在选择其行动策略时,个人、家庭和区域层面的相关因素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根据法社会学关于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的范式(陆益龙 2009),将居民解决环境纠纷的行动策略分为三大类:忍忍算了、双方自行解决和诉诸第三方,并由此提出三个研究假设:

  假设1:个人遭遇环境纠纷后,是否选择忍忍算了的策略,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和是否愿意容忍污染问题,因而它将因人和因家庭而异,而无区域差异。

  假设2:个人遭遇环境纠纷后,是否选择自行解决的策略,关键在于他们是否能解决好纠纷,因而其选择受个人及家庭因素影响较大,不会因地区而不同。

  假设3:个人遭遇环境纠纷后,是否选择诉诸第三方,一是要看他们认为纠纷是否能容忍或自行解决,二要看他们是否认为第三方介入有必要且有效。因而这一选择既因人和因家庭而异,而且也因地区而异。五个不同的地区,由于其工业化开发程度不同,居民遭遇污染的情况也有所不同,遇到的环境纠纷可能不同,因而会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

  本文分析所运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两个调查:一是2010年农村纠纷调查,该调查是在河南、湖南、江苏、陕西和重庆市各抽选一个县而进行的入户问卷调查,共获得2987个有效样本。二是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的环境问题模块,CGSS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法,在全国选取了3491个有效样本回答环境问题模块。

作者简介

姓名:陆益龙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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