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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钢:论互联网使用法理限度
2017年08月17日 09: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钢 字号

内容摘要:根据公约,儿童传播权大致包括儿童接近使用媒介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儿童表达意见和传送信息的权利、儿童接受优质信息的权利、信息传播中的儿童隐私保护权、儿童接受媒介素养教育的权利、信息传播中的儿童优先权等具体内涵。应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或在有关法规中加入保护儿童传播权的专门条款,明确儿童传播权的具体内涵、保护原则及责任界定,充实和完善保护儿童传播权的法律体系,加强对儿童表达权、隐私权、获取权等重要信息权利的单项立法。所以既要培养儿童不侵犯他人传播权的自觉性,又要提升儿童利用合理的手段保护自身传播权的意识,使他们知道自己拥有哪些传播权、如何保护和实践这些权利。

关键词:传播;保护;权益;立法;救济;侵犯;媒介;保障;制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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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也是人们自我发展与完善的必要条件,每个人的传播权都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保护与规范。然而,长期以来儿童的传播权总被忽视,随着有识之士的不断呼吁,这一现象才逐渐引起全世界范围的关注。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多处涉及儿童传播权的内容,初步勾勒出儿童传播权及其保护的制度设想与规范依据。根据公约,儿童传播权大致包括儿童接近使用媒介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儿童表达意见和传送信息的权利、儿童接受优质信息的权利、信息传播中的儿童隐私保护权、儿童接受媒介素养教育的权利、信息传播中的儿童优先权等具体内涵。

  作为该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该公约,并于1992年4月1日正式生效。虽然该公约在我国已经生效25年,但儿童传播权及其保护远未引起人们的重视。鉴于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途径促进儿童传播权的保护。

  制度构建与意识提升

  一是全面覆盖的政策保障。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实现都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保障,儿童传播权也不例外。儿童传播权不仅是停留在道德或应然层面的权利诉求,更应成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国家对儿童传播权的保护应提供完整的制度框架,除了立法、司法支持外,还应该在经济、教育和社会措施方面予以全面的政策保障。国家出台的《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和《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相关条款,不仅是儿童传播权保护的规范依据,还确立了儿童是独立的传播权主体,传播权是每个儿童个体的权利的理念。国家必须把这一理念贯穿于儿童保护政策始终,把儿童传播权保护纳入到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给予政策的全面覆盖,这样儿童传播权的实现才具可能性。

  二是坚实完善的立法支持。国家是儿童权益的最高监护人,用立法的手段维护儿童权益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传播权是儿童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同样是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只有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儿童传播权的实现才具有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应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或在有关法规中加入保护儿童传播权的专门条款,明确儿童传播权的具体内涵、保护原则及责任界定,充实和完善保护儿童传播权的法律体系,加强对儿童表达权、隐私权、获取权等重要信息权利的单项立法。为了充分保障儿童的媒介接近权与有益信息知晓权等,甚至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儿童节目的数量、内容以及播放时间及时长,促进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保障儿童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另外,要保证儿童真正参与到传播权保护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中。

  三是提升儿童的维权意识。儿童应该是权利的主体,而不是权利的被动接受者,其权利不是成人的恩赐。目前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成人而言的,对成人加以限制、提出要求是维护儿童权益的必要条件,但仅此还不够,还必须唤醒儿童的自我维权意识,使其知晓自己有哪些基本权益及如何维护。儿童自我维权意识及能力的提高,客观上会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既要培养儿童不侵犯他人传播权的自觉性,又要提升儿童利用合理的手段保护自身传播权的意识,使他们知道自己拥有哪些传播权、如何保护和实践这些权利。

  监督处罚与司法救济

  一是高效常态的监督机制。受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的限制,儿童的传播权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因而极易遭受媒体、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侵犯。一些媒体播放违反审查标准的儿童广告,涉嫌歧视、贬低儿童或者揭露儿童隐私;有些新闻报道不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造成对儿童权利的侵犯;有些儿童节目向儿童传播暴力、色情等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信息。面对此种窘境,却缺少专门的审查或者监督机构来加以调查、监督和管理,导致已有的儿童传播权保护政策和法规成了一纸空文。从理念层面来看,儿童传播权的实现需要成人树立一种尊重儿童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价值伦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若想切实推进儿童传播权的落实,有必要建立侵犯儿童权利举报制度,成立专门委员会、研究传媒暴力节目标准以及采用分类分级制加以监管。

  二是惩前毖后的处罚措施。为了保证儿童传播权的实现,在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的同时,还要重点抓好执法工作。因为在内外相结合酝酿而生的文明行为中,内心意识自然是重要因素,但外部环境才是更为重要的影响因子,因此对所有直接或间接侵害儿童传播权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便是必要之举。处罚可在两个环节发挥作用:一是在侵犯儿童传播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中,及时通告,利用相关法规的威慑力予以纠正;二是在侵犯儿童传播权行为发生之后,及时给予惩处,防止类似行为再度发生,起到惩前毖后之效。

  三是动态规范的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也是儿童传播权得以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话语权的缺失决定了儿童对权利的主张很难形成强势话语并为成人接纳,儿童传播权普遍受到侵害和忽视。然而公共救济资源具有稀缺性,儿童受到侵害后往往无力反抗,更难得到及时救济,从而进一步导致儿童传播权的脆弱性。这时就需要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儿童的特殊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裁决传播活动中的纠纷,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方便儿童的信息、咨询、辩护以及向法院申诉的机会,对受损害者的儿童传播权益依法及时给予补救,以挽回受损利益。

  谨防矫枉过正

  儿童传播权保护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可以做得更好但难以做到最好的工作。在做好儿童传播权保护工作的同时谨防矫枉过正,至少有以下两点需要关注。

  第一,保护儿童传播权不是放任儿童滥用媒介,而是鼓励儿童在有机会接近媒介、有节制使用媒介、有能力善用媒介的基础上懂得如何去搜寻、理解和辨别信息,如何去拓展延伸信息的意义,如何将信息内化为知识乃至智慧,从而为成长为具有主体意志和思考能力的优质公民打下基础。

  第二,强调尊重儿童的传播权并尽可能给儿童赋权并不是忽视成人的传播权益,而是要在儿童优先的前提下平衡两者的利益冲突。儿童的传播权之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乃是基于儿童权利的特殊性。吊诡的是,儿童权利的这种特殊性恰恰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儿童权利唯有借助于成人方能实现。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虚拟社会中儿童网民的权益保护研究”(13CXW03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儿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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