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 9月 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 9月 26日通过,现予公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支持依法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第二十四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关键词:社会科学普及;普及活动;福建省;条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社会科学知识;场馆;刑事责任;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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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
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制订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大问题;(三)联系、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