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4年9月27日,由广东省社科联主办,汕头大学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和汕头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4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深化粤港澳法律合作研讨会”在汕头大学学术交流中心隆重举行。
关键词:广东省;联合会;港澳;法律合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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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之五:“深化粤港澳法律合作研讨会”在汕头大学召开
2014年9月27日,由广东省社科联主办,汕头大学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和汕头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4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深化粤港澳法律合作研讨会”在汕头大学学术交流中心隆重举行。大会开幕式由汕头大学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执行所长邓剑光教授主持,汕头大学副校长乌兰哈斯教授代表学校致欢迎辞,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专职副主席林有能教授与广东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薛晓光出席并讲话。汕头大学科研处处长胡忠、副处长高见,法学院院长彭文浩教授等领导也出席了会议。
汕头大学乌兰哈斯副校长在致辞中指出,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粤港澳合作必定会极大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深化粤港澳法律合作研讨会”不仅必要,而且非常及时;在地方政府发展与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汕头大学也将一如既往地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并提供智识支持。林有能副主席特别强调了本次研讨会的价值与意义,希望大会为继续深化粤港澳法律合作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薛晓光副秘书长在讲话中对本次研讨会提出三点希望,即推进合作、明确目标和激发活力,也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性。
大会邀请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港澳法学研究会会长蔡镇顺教授、复旦大学竺乾威教授等国内近6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作为本年度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的第五个分会场,“深化粤港澳法律合作研讨会”得到了社会科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共征集到了会议论文60余篇,收录论文集38篇,这些论文将统一参加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学术奖评选。
本次学术年会紧密围绕“深化粤港澳法律合作”主题,在“粤港澳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粤港澳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研究”、“粤港澳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与“粤港澳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四个专题上有20位学者发表演讲。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镇顺教授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法律适用过程中,在对“吴嘉玲案”、“庄丰源案”、政制改革案、行政长官辞职及任期时间案等案例中出现的争论进行研究,得出第158条在实际适用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之间解释权的归属问题、就条款中自治范围内条款和非自治范围内条款界限模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相关条款时无明确程序可依据、不同的释法主体之间对同一条款的解释,结果大相径庭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内地与香港之间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传统的不同,导致在《基本法》解释的过程中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第158条本身法律规范要素的缺失,以及条文本身所规定的内容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从而使在实际运用当中,无法避免地产生一些分歧。并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建议,第一个层次主要是确定解释《基本法》所必需遵循的原则,其中包括“一国两制”和“法治”两大原则。第二个层次,是就第158条本身条文内容所提出的完善意见。第三个层次的完善建议,是完整地制定出一套解释《基本法》的规则,并以《基本法》附件的法律形式得以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