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期,为全球球迷瞩目的世界杯正在俄罗斯激烈、紧张地进行。但是,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于《著作权法》的应对性修订。
关键词:作品;世界杯;节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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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全球球迷瞩目的世界杯正在俄罗斯激烈、紧张地进行。
此前,作为拥有“本届世界杯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及分授权权利”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了《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其中明确规定:“未经我台书面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及其他任何音视频转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下载或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其他任何方式使用2018年世界杯比赛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素材。”
如何理解上述《声明》呢?首先,必须明确,对于体育赛事的相关节目内容,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构成的要求,可以分为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两类情形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构成作品的体育赛事节目
著作权维权的前提,是比赛节目本身构成了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在国外,相关调查表明,法院一般认可足球比赛的视听记录构成作品,并不对其独创性提出过高的要求。同样,在我国,也有认可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的相关案例。
从作品类型上说,比赛节目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或者“汇编作品”。这是因为,比赛节目的制作,是通过若干台不同位置的活动录制设备拍摄,编导通过对镜头进行选择、编排,最终形成观众看到的画面,包括现场画面、特写镜头、场外画面,并配有点评解说,整体体现了一种独创性,构成作品。而从其创作过程来看,兼具“类电影作品”和“汇编作品”的特征。
在比赛节目构成作品的前提下,权利人主要基于机械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机械表演权,是指通过机械装置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例如,在商场、超市、宾馆、酒吧、餐馆、咖啡厅等场所通过各种机械装置播放事先录制的体育节目就是典型的“机械表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