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中的口语词成分同敦煌变文一样丰富,但其中的许多词语于辞书不载,或未有其义。这里选择其中六条词语进行考释。
关键词:敦煌社会经济文献/文化/词语/敦煌学/考释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Notes on Some Words in the Social and Economical Documents of Dunhuang
【作者简介】黑维强(1962-),男,汉,陕西绥德人,文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汉语史、敦煌学、中国古典文献学、方言学(陕西 西安 710062)。
【内容提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中的口语词成分同敦煌变文一样丰富,但其中的许多词语于辞书不载,或未有其义。这里选择其中六条词语进行考释。
【关 键 词】敦煌社会经济文献/文化/词语/敦煌学/考释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同敦煌变文一样,是唐五代时期口语词汇集中体现的文献之一,也是这时期口语词汇研究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对这类文献所进行的词汇研究,同样有重要意义。在文献阅读中,生僻的词语容易看出,一般不会被人们忽略;而常见的词语,词义发生了细微的变化,却往往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力,常常被视而不见,而这些有了细微变化的词义也是词汇研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偏废。它们常常被视而不见,因而更需要我们去关注,去探究。本文选择敦煌社会经济文献中这类“字面普通而义别”者五条词语进行考释。
【勒】扣除,克扣。
(1)S.3877v《戊戌年(878)洪润乡令狐安定雇工契》:“其人立契,便任入作,不得抛工,一日勒物一斗。”(契约248)
(2)P.2887《乙卯年(955)莫高乡孟再定雇工契》:“若盈德抛敌,芒(忙)[日]抛却二日,勒物一斗,闲日,勒物一斗。”(契约274)
(3)P.2415v+P.2869v《乙酉年(925?)乾元寺僧宝香雇工契》:“如若忙月抛一日,勒勿(物)五斗。闲月抛一日勒勿(物)壹豆斗。”(契约263)
(4)北生25v《甲戌年(974)慈惠乡窦跛蹄雇工契》:“若作儿病者,算日勒价。”(契约280)
以上四例为契约文书的用例,都是说受雇的作人如果误工一日雇主将要扣除工钱的情况。与上引例子意思、句式结构相同的契约文书中,还常常使用“尅(剋)”字,用例极多,在此略举数例,试作比较:
(5)北生25v《甲戌年(974)慈惠乡窦跛蹄雇工契》:“忙时抛工壹日,尅物贰豆斗。闲时抛工一日,尅物一豆斗。”(契约280)
(6)S.6452v《癸未年(9837)龙勒乡樊异雇工契》:“如若忙时抛功壹日,尅物贰豆斗。”(契约283)
(7)津博44088v《后晋天福四年(939)姚文清雇工契》:“如若欠作壹日,尅物贰豆斗。”(契约265)
(8)S.5578《戊申年(948?)敦煌乡李员昌雇工契》:“若忙时抛一日,尅勿(物)二斗,闲抛功一日,尅勿(物)一斗。”(契约273)
这4例也是雇工的契约文书,将此与(1)-(4)例句式相互比照,不难看出,“勒物一斗”就是“尅物一豆斗”,亦即“勒”与“尅(剋)”为同义词,这是无可置疑的。
“勒”本指带嚼子的笼头,作为动词使用,是拉紧缰绳以制止住牲口前进的意思,由这一意义引申为强制、强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就是克扣。上引(1)的用例,有学者对此作过申述,解释为“索,逼索”,仔细玩味文义,这一释义似不能完全讲通。“索”义的指向是对方,向对方取得,要获取的钱物在对方手中;“勒”是把应该给对方的钱物强行留下,钱物在自己手中。雇工契约文书都是雇主给雇工付工钱的,工钱在雇主手里,雇主是主动的一方,“勒物”、“尅物”是雇主约定给雇工的,也就是说,所“勒”、“尅”的钱物都是在雇主手中,所以只能是克扣、扣除。《汉语大词典》(下称《大词典》)、《汉语大字典》(下称《大字典》)、《敦煌词典》皆没有收录此义。
【著、着】通“折”,折合。
(1)北生25v《宋开宝九年(976)郑丑挞卖宅舍契》:“莫高乡百姓郑丑挞,伏缘家内贫乏,债乏深计,无许方求。今遂[将]口分地、舍出卖与慈惠乡百姓沈都和。断作舍物,每尺两硕贰斗五升。准地皮尺数,算著舍价物贰拾玖硕五豆斗陆升九合五圭,干湿各半。”(契约33)
(2)S.4445《己丑年(929?)陈佛德贷褐契》:“己丑年十二月十三日,陈佛德于僧长千面上贷红褐两段,白褐壹段。比至三月十五日,著还出褐叁段,白褐壹段。”(契约187)
(3)S.4707+S.6067《年代不详宝宅舍契》:“已前计地皮一千八百三十六尺九寸,合著物五百五十一石七升。”(契约47)
(4)S.2092v《年代不详张来儿卖宅舍契》:“计重张(?)地一百三十一尺四分,著物二十六石二斗四合。”(契约3)
(5)S.1398《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吕住盈吕阿鸾兄弟卖舍契》:“东西并基壹
仗(丈)贰尺,每尺两硕,都计算著麦粟
日交相分付讫,并无升合玄(悬)欠。”(契约37)
例(1)是说郑丑挞因为家中贫困,又没有什么办法解决,于是将口分地、房舍卖给沈都和,“算著舍价物”若干,即计算折合房舍价钱的东西为若干。例(2)-(5),因为借贷、买卖,给主人折合成粮食或布匹多少。
“著”在敦煌文献中又作“着”。例如:
(6)S.5816《寅年(834?)节儿为杨谦让打伤李条顺处置凭》:“及有东西营局破用,合着多少物事,一一细算打
。”(契约413)
(7)S.8691《年代不详卖舍契》:“东西并基壹丈一尺,南北并北头基八尺,计算得八十八尺,每尺八豆斗,着物七□(石)九豆斗二升。”(契约49)
以上二例是折合为多少粮、物。与上举7例相同或类似的意思,在契约等文书中又用“折”,这是我们考释“著”有折合意义最有价值的一条线索。例如:
(8)北咸59v《寅年(822)僧慈灯雇博士泛英振造佛堂契》:“其麦平章日付布壹匹,折麦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契约242)
(9)P.2652v《丙午年(946?)洪润乡宋
□雇驼契》:“若有身东西不平善者,一仰男厶专甲面上折雇价立本驼。”(契约315)
与此二例比较,“著(着)”之折合义是显豁的。相同意思的表达,在契约文书中有时还用“准折”一词,亦可比较。例如:
(10)S.3877v《唐天复二年(902)曹大行回换舍地契》:“其舍准数□□斛豆斗玖石,内伍硕准折进通屋木,更肆硕,当日交相分付,一无玄(悬)欠。”(契约12)
(11)Дх.1417《丙子年(976?)杨某领得地价物抄》:“生绢壹匹,长叁丈柒尺叁寸,准折湿物贰拾伍硕。白斜褐叁段,计肆拾捌尺,准折物玖硕陆斗。”(契约390)
(12)S.6781《年代不详(10世纪)杨王三欠油凭》:“(前缺)紫捌窠欺政绫两鸟全长叁拾贰尺,准折欠油两硕伍豆斗壹胜半。”(契约398)
(13)北周14《年代不详令狐留留叔侄共东四防兄弟产书》:“壹豆斗伍升铜铛壹口,准折麦粟拾硕。”(契约452)
相互比照,某物“准折”某物多少与某物“著(着)”某物多少的语义相同,“准”某物多少,就是折合某物多少来抵换,例中“准折”当属同义复词。“折”属于章母薛韵入声字,“著”的读音较多,折合义当属于知母药韵入声的张略切,二者有相同的前提,所以“著”表示折合义,当为“折”的通假字,或者叫借音字。《大词典》、《大字典》、《敦煌词典》、《唐五词典》等均未收录此义。
【流行】颁布行下。
(1)S.3877v《唐天复二年(902)曹大行回换舍地契》:“或有天恩赦流行,不在论理之限。”(契约12)
(2)S.3877v《天复九年(909)洪润乡安力子卖地契》:“或有恩赦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契约19)
(3)北乃76《甲辰年(944)洪池乡安员进卖舍契》:“或有恩敕流行,不在论说诸限。”(契约24)
(4)S.1398《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吕住盈吕阿鸾兄弟卖地契》:“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契约35)
(5)P.4017《卖地契样文》:“或有恩赦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契约51)
例中的文字是敦煌契约文书中固定的表达内容,文字几乎都一致,犹今天格式合同中的一些固定表述文字一样,意思是说如遇皇帝赦免政令颁布下来,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并不因此而受到约束,即彼此原订契约所约定的内容仍然都有效。
敦煌契约文书中,相同意思的句子,出现在“流行”位置上的词语,有时也用“行下”一词。例如:
(6)S.3877v《唐乾宁四年(897)平康乡张义全卖舍契》:“或有恩敕赦书行下,亦不在论理之限。”(契约9)
(7)P.3155v《唐天复四年(904)神沙乡令狐法性出租土地契》:“有恩赦行下,亦不在语(论)说之限。”(契约327)
比勘此二例与(1)-(5)例,“流行”与“行下”当所指意思相同,“流行”即“行下”。
“流行”出现时代较早,传世文献中多见。例如,《淮南子·修务训》:“百姓亲附,政令流行,乃整兵鸣条,困夏南巢,谯以其过,放之历山。”《文选·王仲宣诔》:“所谓霸功者,法度明正,百官修治,威令流行者也。”以上二例是谓政令颁布下行。《宋高僧传》卷2《唐五台山佛陀波利传》:“波利垂泣奏曰:‘委弃身命,志在利人。请帝流行,是所望也。’”又,卷5《唐京师安国寺良贲传》:“贲勤勤笔削,三卷克成,奏乞流行。”此二例是请求皇帝来颁布政令。“行下”在传世文献中亦见。例如,《北史》卷28《儒林下》:“三府行台,递相统领,文书行下,不过十条。”《旧唐书》卷50《刑法》:“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新唐书》卷96《让能列传》:“方关东兵兴,调发绥徕,书诏丛浩,让能思精敏,凡号令行下,处事值机,无所遗算,帝倚重之。”这几例的“行下”,也是用于皇帝或上级对百姓或下级发布的政令中。
《大词典》收录了“流行”,释义有“广泛传布,盛行;传递,运行;移动,流动”,却无此上文所考词义。此外,《大词典》“行下”仅解释为“行文下达”,不确;又首举书证为宋代文献,时代滞后。
【面上、面】犹某处,某人名下。
(1)P.3860《丙午年(886)翟信子翟定君父子欠麦粟凭》:“丙午年六月廿四日,翟信子及男定君二人,先辛丑年于汜法律面上便麦六石,粟两石,中间其麦粟并惣填还多分。”(契约392)
(2)P.2633v《辛巳年(921?)慈惠乡康不子贷生绢契》:“遂于莫乡百姓索骨子面上贷黄丝生绢壹……”(契约175)
(3)北殷41《癸未年(923?)王勺勺敦贷绢契(稿)》:“悉勺勺敦身故,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丈白面上,取为本绢,无利。”(契约181)
(4)P.2504
《辛亥年(951)押衙康幸全贷生绢契》:“遂于耆寿郭顺子面上,白丝生绢壹匹……”(契约215)
(5)P.3277v《乙丑年(965)龙勒乡祝骨子合种地契》:“遂于莫高百姓徐保子面上合种地柒拾亩。”(契约341)
(6)S.4504v《乙未年(935?)押衙就弘子贷绢契》:“押衙就弘子往于西州充使,欠少绢帛,遂于押衙阎全子面上贷生绢壹疋,长肆拾尺。”(契约197)
例中的某人“面上”便、贷某物,就是在某人哪里借贷某物。“面上”在敦煌契约类文书中习见,有66例之多(据《契约》统计)。“面上”在文书中亦用作“面”。例如:
(7)P.3472《戊申年(948)兵马使徐留通兄弟欠绢契》:“或留通身东西,仰兄留庆弟盈达等二人面填还,更不许道说东西。”(契约213)
与上引例子相同意思的句子,“面上”有时用“处”来表示。例如:
(8)S.1475v《酉年(829?)下部落曹茂晟便豆契》:“酉年三月一日下部落百姓曹茂晟为无种子,遂于僧海清处便豆壹硕捌升……”(契约111)
(9)S.1475v《酉年(829?)行人部落张七奴便麦契》:“酉年十一月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为纳突不办,于灵图寺僧海清处便佛麦陆硕。”(契约113)
(10)P.2609《癸亥年(903?)龙勒乡力信为典物寄麦纠纷事辞》:“判官梵胜侄男僧满盛处寄得麦本一石五豆斗粟五豆斗。”(契约418)
(11)P.2686《巳年(837?)普光寺人户李和和便麦契》:“遂于灵图寺常住处便麦肆汉硕,粟捌汉硕,典贰斗铁铛壹口。”(契约141)
相互比较,显然这几例的“处”与前引例句“面上”所指意思一致。在文书中“处”前的人或地点可以不出现,行文格式上通过空一格位置来表示某人或地点。例如:
(12)
《寅年(834?)丝绵部落阴海清便麦粟契》:“寅年二月十四日,丝绵百姓阴海[清][为][无]粮用,今于__处便麦肆硕,粟陆硕,并汉斗。”(契约131)
(13)P.3444v《寅年(834?)上部落赵明明便豆契》:“寅年四月五日,上部落百姓赵明明为无种子,今于__处便豆两硕八斗。”(契约133)
(14)S.4192v《未年(839?)张国清便麦契》:“未年四月五日,张国清遂于__处便麦叁蕃驮,其男并限至秋八月末还。”(契约150)
可用于“面上”之处的词,文书中有时还用“手上”、“手下”来表示。例如:
(15)S.8446v+S.8445v《丁未年(947?)常乐副使田员宗手上领得新税羊凭》:“丁未年十一月廿五日常乐副使田员宗手上领得新税羊肆拾肆口,恐后□(交)加,用为后记。”(契约377)
(16)Дх.1383《壬戌年(962?)翟法律领物凭》:“壬戌年十月
日于令狐兵马使手上领得粟贰拾壹硕伍豆斗,领得马择真边麦肆硕伍豆斗,为记。”(契约389)
(17)P.3730v《未年(839)纥骨萨部落吴琼岳便粟契》:“未年四月三日,纥骨萨部落百姓吴琼岳为无粮用,今于永寿寺僧手下便□物粟汉斗捌硕。”(契约148)
(18)S.1291《年代不详中元部落曹清奴便麦豆契》:“□
三月一日,中元部[落][百][姓][曹]清奴为无种子,今于□□寺僧
手下佛物处便麦肆硕……”(契约152)
这里的“手上”、“手下”,意义虚化,不再指在手的上面、下面了。“面上”用例在传世文献也偶见。例如:
(19)《祖堂集》卷16《黄蘖和尚》:“切须自看近远,且是阿谁面上事?”
“面上”本指面部上面,是作短语的,引申为事物的表面上、情面,由此再产生出名下、某处,这一意义的“面上”已凝固为一个词。上引例子中的“手上”、“手下”,同样也已凝固成词。《大词典》“面上”条下未收某处、名下义项,《敦煌词典》、《唐五词典》未收此词。
【自年】当年,本年。
(1)P.2049v《后唐同光三年(925)诸色入破历?{会牒》:“右保护,从甲中年正月壹日已后,至乙酉年正月壹日已前,众僧就北院祘会,保护手下承前帐回残,及自年田收、园税、梁课、利润、散润、佛食所得麦粟油苏米面黄麻麸查(渣)豆布毡纸等,总壹阡叁伯捌拾捌硕叁豆斗叁胜半抄。”(?释录3/348)
要理解“自年”的词义,首先要了解敦煌会计账目的结算法。敦煌文献会计账目一般是四部分或三部分构成,即会计结算中的四柱结算法或三柱结算法。四柱结算法是:账目中记录上一年度留下的;当年收入的;当年支出的;当年结余的。本例所据文书是一件完整的卷子,引例是“?{会牒”中的开头部分文字,“承前帐回残”就是指上一年度留存下来的,“回残”是残存、剩余的意思。这里留存下来的是指“甲申年正月壹日”以前的,属于账目的第一柱。引例的下文说当年度,即“甲申年正月壹日已后,至乙酉年正月壹日已前?”,即甲申年一年内各色所得,属于账目的第二柱。本件文书的后一部分还记录当年度的支出,属于第三柱。最后是当年度的剩余,属于第四柱。根据会计结算帐目的构成情况,例(1)中的“自年”指当年。P.2049v这件文书还有下边用例:
(2)同上:“伍伯肆拾壹硕玖豆斗肆胜麦粟油面黄麻麸查豆布等,自年新附入。”(释录3/348)
(3)同上:“粟拾硕,自年延康渠地税入。”(释录3/352)
这二例都是指当年的收入记录。因为与“回残”相对,故而当年收入的记账里经常出现“新附入”字样,以示区别。“自年”的例子在其他算会文书中也能见到。例如:
(4)S.1625《后晋天福三年(938)入破历?{会牒残卷》:“麦两硕,粟捌豆斗,自年烟火贾(价)入。”(释录3/399)
(5)P.3352(11)《丙午年(886或946)入破历?{会牒残卷》:“口百六十九石八斗五升麦粟由(油)面黄麻夫(麸)豆布疊毛等自年新附入。”(释录3/334)
(6)S.2472V《辛巳年(981)十月三日勘?{杯交过分付状》:“自年合入利麦贰拾玖硕肆豆斗壹升叁合陆勺捌珪。”(释录3/287)
(7)S.4782《寅年乾元寺入破历?{会牒残卷》:“从丑年二月廿日于前都师神宝幢手下交入见斛豆斗,兼自年新附磑课油梁课直,及诸家散施麦粟油面豆米纸布绢回色折色等总贰伯陆硕贰胜半。”(释录3/309)
(8)P.3112《某寺愿戒保心等付入麦粟豆黄麻历》:“自年秋入粟壹硕壹斗,入豆壹硕壹斗,入黄麻叁斗,入麦壹硕壹斗。”(释录2/252)
(9)S.6981《辛酉至癸亥年入破历》:“油两石五斗自年颗(课)入。”(释录3/140)
例(4)是说麦、粟是当年烟火钱的收入。例(7)的“总贰伯陆硕贰胜半”,是神宝幢手上交入和当年税收施入的总计。余例都是说当年如何如何。“自年”在敦煌文献中用例甚夥,《释录》第3册有八十余例。我们调查过比较大的传世文献语料,却尚未见到上述“自年”词义的用例,因此,推测“自年”这个词可能为唐五代西北方言的一个词。
【官贷*、官贷捉*】官府贷取;官府贷取的钱。向官府贷取的钱,唐代一般是指公廨钱。先看“官贷”的几个例子。
(1)大谷2835《长安三年(703)三月括逃使牒并燉煌县牒》:“又今年逃户所有田业,官贷种子,付户助营。”(释录2/326)
(2)P.3234v《甲辰年(944)二月后沙州净土寺东库惠安戒手下便物历》:“官贷黄麻贰硕捌斗。”(释录2/215)
(3)P.2040v《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会稿》:“粟三石,卯年官贷将面替入。”(释录3/408)
(4)同上:“粟叁硕,卯年官贷将面替入。”(释录3/410)
这些例子都是说官府贷取某物。例(1)、(2)是贷取种子、黄麻,例(3)、(4)是说三石粟、叁硕粟,是卯年官府贷取的面顶替而入。比敦煌文献时代早一些的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亦见用例。例如:
(5)《高昌延寿六年(629)六月傅阿欢入当年官贷捉大麦子条记》:“□□己丑岁官贷大麦子傅阿欢肆百升(斛)参军
□。”(吐5/73)
(6)《唐麟德元年(664)西州高昌县里正史玄政纳当年官贷小子抄》:“崇化乡里正史玄政纳麟德元年官贷小子贰豆斤,其年十二月(拾贰月)叁拾日。”(吐7/388)
例(5)是官府贷取大麦子,(6)的“小子”语义不明,“小”后疑有脱文。宋代以后的传世文献也可以看到“官贷”用例。例如:
(7)欧阳修《通进司上书》:“今诚能尽驱之使耕于弃地,官贷其种,岁田之入与中分之,如民之法募吏之习田者为田官,优其课最而诱之,则民愿田者众矣。”
(8)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4:“贪人及无赖子弟,多取官贷,不能偿,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
(9)苏辙《自齐州回论时事书》:“今官贷青苗,责以见钱,催随二税,邻里相保,结状请钱,一家不至,九家坐待,奔赴城市,糜费百端,一有逋窜,均及同保。”
(10)《宋史》卷17《本纪第十七》:“壬辰,诏州民为寇所掠,庐舍焚荡者给钱帛,践稼者振之,失牛者官贷市之。”
再看“官贷捉”的用例。
(11)《高昌延寿六年(629)六月傅阿欢入当年官贷捉大麦子条记》:“□□己丑岁官贷捉大麦子傅阿欢肆百升(斛)参军
张□参军郭阿都翟怀愿氾延明六月廿八日入”(吐5/73)
(12)《高昌县延寿九年(632)八月张明憙入官贷捉大麦子条记》:“壬辰岁官贷捉大麦子张明憙伍百升(斛),
”(吐5/192)
以上两个例子,都是用“官贷捉”来修饰“大麦子”,意思是作为贷取官府捉钱的大麦子。这一词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敦煌文献未见。有人将“捉”解释为动词“取”。其实不然,“捉”是名词,指捉钱,北朝到隋唐官府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而取利,即公廨本钱。“捉钱”在吐鲁番、敦煌文书中也可以用物来充替,所以以上引例中有此记录。
(本文引用敦煌文献有: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简称“社邑”。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简称“契约”。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1-5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1990年版,简称“释录”。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版。引例有些原定题目太长,适当地作了缩略。例句后括号内数字“/”前为册数,后为页码。)
【参考文献】
[1]蒋礼鸿.敦煌文献语言词典[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
[2]江蓝生,曹广顺.唐五代语言词典[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
[3]曾良.敦煌文献字义通释[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