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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农村土地证券化制度经验及借鉴意义
2014年11月20日 16:2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王吉东 袁连升 字号

内容摘要:文章基于分析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农村土地证券化发展模式,总结了发达国家在农村土地证券化制度设计与运行上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农村土地;发达国家;土地;制度经验;合作社

作者简介:

  【摘要】文章基于分析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农村土地证券化发展模式,总结了发达国家在农村土地证券化制度设计与运行上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而言,现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有了部分探索,但从整体上看,还是一种初级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土地制度,文章提出了我国应发展农村土地权益证券化制度创新的构建模式及制度保障。

  【关键词】发达国家 农村土地证券化 发展模式 中介机构

  【中图分类号】F311 【文献标识码】A

  土地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融资方式,指的是原始的权益人(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及其代理人)将土地资产上的权益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对土地资产的权益进行改造,转变成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与流通的金融工具。国外发达国家土地证券化的历史至今有100多年,在土地产权私有化及金融市场资本化的推动下,西方各国依据各自国情设计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证券化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土地证券运营市场,土地证券化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农业融资工具,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发展。文章基于对美国、德国、日本三种农村土地证券化发展模式的分析,总结这些发达国家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设计出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发展思路及具体路径。

  发达国家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制度模式

  美国模式。美国的土地证券化发端于20世纪初期,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农业贷款法案”,依据该法案在农业部下成立联邦农业贷款局,通过降低利率的方式,主导全国农业土地抵押贷款事务。在1918年,农业部将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用区,每个信用区内建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联邦土地银行通过融资的方式向各农场提供长期的信贷资金。到1925年,为了更好地协调各联邦土地银行的工具,联邦政府在华盛顿设立了联邦土地中央银行,并要求在各联邦土地银行下设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作为土地证券化的中介机构,负责发行土地担保债权。1930年,国会又颁布了“农地信用法”,要求农场主自主成立信用社,每个信用社由10个农场主组成,以土地抵押的形式加入信用社,由信用社的名义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购买债券及申请贷款,信用社是证券化的底层体系。当农场主需要资金时,就以信用社社员的名义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提交申请,合作社经过审核后,对于符合贷款的农场主发放贷款,之后联邦土地银行就在农民抵押土地的基础上发行土地支持证券。在美国的这种制度模式下,单个农场主(农民)不能成为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要想参与证券化,必须要加入信用社。①到了196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深化及金融创新的大潮,美国在农地证券市场基础上,积极发展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证券市场,在原有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上,扩大了投资信托、有限合伙等形式,同时也扩大了证券交易主体,除了原始权益人之外,还包括特定的信托机构及一般个体投资者。

  德国模式。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土地证券化的国家,早在19世纪80年代,普鲁士就成立了农民合作组织为中心的土地抵押信用社组织,这是德国最早的农村信用不动产机构。后来,德国统一后,在各州政府的主导下,发行以农民土地为担保的土地债券,将土地债券投入资本市场获取相应资金,然后各州将这些资金发当给农民作为贷款进行农业再生产与投资。为了推动土地债券的发行及运营工作,德国在二战之后各州纷纷成立了土地抵押合作社,在土地改革运动的推动下,农民成为了土地抵押合作社的主体,在20世纪70、90年代德国联邦政府对土地抵押合作社进行了相应改革。现在,以农地为基础的土地抵押合作社在德国农村土地证券化制度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推动农地流转、扩大农业生产融资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德国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的底层体系是土地抵押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再成立土地合作银行或土地改革银行,土地合作银行或土地改革银行是农地证券化的中介机构。具体的运行机制是,农民以土地抵押为基础参加抵押合作社成为各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再以抵押的土地为担保发行土地债券,土地债券在资本市场进行流通获取资金,社员从合作社获得土地债券在资本市场流通所获得的资金作为农业再生产的资本。德国的发展模式与美国稍有不同,美国是一种单向模式,即“信用社—投资者”单渠道销售,德国不仅有“合作社—投资者”销售渠道,还有“社员—投资者”销售模式。

  日本模式。日本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不同于欧洲及美国,美国是典型的大农场经营模式,欧洲是介于美国大农场模式及亚洲小农模式之间的中间模式,日本则是典型的亚洲小农经营模式。传统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规模小,生产成本高而效益较低。为了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日本自二战以后推行了一系列的支持农业经济发展及农村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其中农村土地证券化就是其中之一。日本的农地证券化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最早是以农村合作金融银行为底层体系,农民通过土地抵押获得低息贷款。②1981年,日本对农地证券化进行了改革,确立了农地证券化制度组织体系的层次化,改革了农村金融合作银行,其资金由农民入股产生,并确定农村金融合作银行的归属权属于各级农协,各地农协集体加入农业信用联社,农业信用联社入股组成中央农林金库,但农村金融合作银行、农业信用联社及中央农林金库均是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行政上无隶属关系。日本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形式相较于德国、美国,其运作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采用不动产信托模式,通过农地出售或租赁将权益转让给农村合作金融银行及农业信用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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