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捍卫舌尖上的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的迫切需求,催生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
关键词:食品安全;胡萝卜;企业主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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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舌尖上的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的迫切需求,催生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只有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才能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巩固食品安全的微观主体基础和社会环境基础。
“大棒”的压力——让违法经营者无处遁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方面,通过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把握住食品安全的法律底线;另一方面,在道德层面,通过全社会监督,把握住食品安全的道德底线。越过食品安全的底线,就要用最严厉的手段进行处罚,法律的“大棒”时刻高悬头顶,砸下来就砸得倾家荡产,道德的“大棒”更是一直相随,让违法者被消费者抛弃,不能在行业中立足。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示,以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这一“棒”的威力不大。《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建立了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首先,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其次,还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生产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时要先行赔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行政处罚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还明确了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这些都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一旦被发现,后果很严重,迫使其不敢越过食品安全这条“红线”。
“胡萝卜”的吸引——让守法经营者蒸蒸日上
严格的法律法规惩治的是违法违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惩治违法也就是对守法者的保护和支持。相对于违法经营者的“大棒”,对于守法经营者来说,就是“胡萝卜”。《草案》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了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这些措施都增强了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参与度,对守法企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和减少负面不良影响不无裨益。
《草案》给予守法企业的“胡萝卜”不止一处。比如,减少审批,主动备案。新的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使得企业有了比较大的自由度,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安全有效的,可以去找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将检测结果备案即可,不需要再经过行政审批。再如,自主培训,有的放矢。原来的培训都是监管部门强制性培训,现在是生产经营者自己培训,根据自身的需求去寻找行业协会或者科研机构,针对自己的风险点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培训,让企业更关注自身存在的风险并主动采取措施解决。
多元参与,共保安全——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要发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要多元参与,“德治、法治”两者缺一不可。
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安全是底线,只有确保了食品安全,企业才有生存发展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提升自身能力来增加效益。
监管部门:扶良打劣,惩治并重。《草案》规定了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和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也体现了“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宗旨,惩罚与教育并重。具体表现在:首要是生产经营者自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整改;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
行业组织:搭建平台,培育品牌。行业组织代表的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行业内所有守法企业的总代言,是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特别是在培育食品品牌方面,通过建立管理制度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品牌自律监管体系、诚信管理体系、品牌评价体系等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市场良性竞争。
消费者:外部监督,理性消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重要的一环,也是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推动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的关键力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草案》有不少亮点,如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并规定了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的首负责任制,降低了维权门槛和维权成本。此外,还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使保险公司也参与到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体系中来。
(作者单位: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