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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制防控金融风险内生因素
2013年12月04日 23: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孙国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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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生金融危机的众多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对形成金融风险因素的懈怠与放任。只有了解金融风险形成的因素并正视它的存在,才能管理和控制风险。

  徇私的人情因素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改革不断深入,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一方面,银行出于对放贷安全的考虑,不敢冒险放贷,同时,银行又在努力寻找经营状况好、信用较高的企业,急于放贷;另一方面,企业要扩大生产规模,对资金的需求日趋旺盛。于是,在借贷双方能够联结的所谓安全因素中,“人情面子,朋友关系”起了关键作用。一旦这种因素发生作用,银行往往放松对借款人实质要件的审核,只注重一般的、表面的形式要件的审核。尤其是疏忽了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所述产品市场需求及资金回笼等分析,轻易就认定其有还款能力。

  这一因素造成的金融风险目前在各大银行,尤其是中小型的商业银行居多。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第52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1999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将上述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领导打招呼的“官方因素” 

  与前述人情因素不同的是,此类风险的引发往往是由于某一行政部门或某一上级的一种比较模糊的行为或一句漫不经心的过问言辞。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就以一种夹杂着私心的“误以为”的方式来对待,如若按这样的方式操作或继续下去,那么必然产生风险。因为,当产生金融风险的因素出现,并且银行工作人员也许已经意识到时,却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或以强烈的责任心去消除或减弱它,而是一味按所谓的“指示”、“意思”误以为去帮助其完善、扩大,直至风险的最终来临。这种因素的产生可以称做“官方因素”,而这种官方因素一般又来源于位高权重者,客观上给银行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

  当因上述因素产生金融风险时,经办人向打招呼的领导讨说法时,不仅得不到帮助,反而会被斥责,批评其在放贷时没有严格把关审查。更有甚者,还有某些银行盲目认为,借款人是有背景的,于是采取表面诉讼或不断地以贷还贷,用借新还旧的手法掩盖,直至报坏账予以核销等方式掩盖其不法行为。结果将局部的金融风险转移到整体,导致企业利益、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引发这类金融风险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8条、《商业银行法》第41条、第85条规定属于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同时规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的强令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内外勾结的白蚁因素 

  在银行系统内部,内外勾结造成银行资产“坏、骗、废”并产生风险的银行工作人员,或在中间起“引资”欺诈的人,被称为“钱虫子”。这种人像白蚁一样,在银行金融机构这一特定行业中和该行业周边隐藏生存,平时不为人所怀疑,待时机到来,为饱私欲,就会侵蚀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

  此类行为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对银行资产起破坏作用,是因为“引资”欺诈人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一套管理体系、业务操作、客户心态等了如指掌,加之他们利用其在银行金融系统工作的经历,能够轻易蒙骗一些企业、组织和个人,将“引资”的重任托付给他们,由他们发挥“特长”、“能量”及“渠道”引进资产,而客户则按他们的要求,提供他们所需的文件、资料、人力和财力。这些人经常会做出一些让客户放心的行为,如带着客户前往银行金融机构谈业务,与银行金融机构人员称兄道弟。以此造成一种假象:此委托“引资”事宜非他们莫属。

  最后真正能将“引资”欺诈人的能力发挥得淋漓尽致,并使客户的任务能够顺利完成的连接因素,就是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的“白蚁”。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为获取个人利益。结果导致银行资产的被侵蚀、不良资产率大幅上升。这说明,外部环境与内部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总之,所有这些因素都不是短时期形成的,亦不是马上会暴露的,而是有一个发展渐进的过程。风险是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的。但在隐患变为事实的背后,反映出的是制度的缺失。尤其是作为金融机构之一的银行,至今仍把“揽存”作为最终目的。人的自律、品格的缺失和制度的缺失,在完成“揽存”指标的平台上,相互结合,导致风险加剧。如果金融风险刚出现苗头时,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化解,危机就可以得到避免。

  当前,造成金融风险的因素依然存在,特别是金融行业的信用已到低谷,金融制度的改革深化已迫在眉睫。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金融创新,金融风险才能被降到最低,金融业才能得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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