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整体上看,民事诉讼必以生效裁判为归依,生效的民事裁判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也是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的载体,裁判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运用法律进行诉讼的结果,民事判决实际上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特定形式。这里虽然没有对诉讼调解的走向作出评价与展望,但“以审判为中心”本身就代表着法院要通过民事判决来发挥自身功能,通过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关键词:当事人;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司法;审判权;法院调解;案件;诉讼调解;生效;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整体上看,民事诉讼必以生效裁判为归依,生效的民事裁判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也是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的载体,裁判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系统的诉讼程序,无不以做出生效裁判且最终使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为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此为标志,中国进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由此,“判决型”审判思维重新进入民事司法的视野。
法院调解反映现实需求
法院调解并非是一种单纯的纠纷解决方法,它一直都在反映并实现国家的政治要求。同样地,判决型审判方式的出现抑或回归,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国家的政治需求和政治策略。2013年后,中国新一轮的民事司法改革开始启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诉讼调解与裁判的地位问题,提出“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规范司法调解”,“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新《民诉法解释》划分调解与裁判界限
首先,新《民诉法解释》所规定的审理程序以做出生效裁判为目标。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运用法律进行诉讼的结果,民事判决实际上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特定形式。当然,民事诉讼还可能因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裁定驳回而终结,也可能因调解或撤诉而终结。但整体上看,民事诉讼必以生效裁判为归依,生效的民事裁判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也是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的载体,裁判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系统的诉讼程序,无不以做出生效裁判且最终使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为目标。
其次,《民诉法解释》落实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诉讼调解的退出提供了有力根据。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为标志,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里虽然没有对诉讼调解的走向作出评价与展望,但“以审判为中心”本身就代表着法院要通过民事判决来发挥自身功能,通过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在这方面,《民诉法解释》将调解单设一章,分别规定了调解的原则、范围、调解的进行及程序保障等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事司法中调审不分的程序格局。这样的技术性条款会促使法官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意识,掌握成熟完备的庭审技能,以胜任“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改革要求。
再次,《民诉法解释》合理划定了诉讼调解与裁判之间的界限。民事诉讼中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自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有其局限,例如缺乏程序保障,调解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说服工作,反复调解可能影响程序的安定性,加大解纷成本等。因此,理想的状况是,法院调解与裁判各司其责,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民诉法解释》第143条落实了这样的思路,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诉讼调解范围的限定,反过来也明确了法官通过审判发展法律的机会,促进法制的发展,提升法官的司法责任感。
最后,《民诉法解释》加大了诉讼调解程序保障的力度。《民诉法解释》重申诉讼调解的自愿与合法原则。这意味着法官不得采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调解,或者强制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当事人可自愿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协议的达成也要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法院而言,则要在案件受理后,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才可以进行调解。此外,《民诉法解释》还确立了法院调解的秘密原则,即法院调解的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所确定的诉讼规则的完备,裁判依据与司法技术也愈发完善,这为裁判的可能与可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民事司法应当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经由新《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实施实现诉讼功能,通过法院裁判为社会发展提供价值指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而这一司法职能的实现更需借助裁判型的审判方式,而不是调解型审判方式。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