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闻背景:日前,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1986年 10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实施的一个重要的房产税征收法规。此外,尽管该条例中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但它并未规定个人拥有的出租房产及其他可以获得经营性收入的房产都可以免征房地产税。必须坚决堵塞城乡居民在房产出租、转让、继承等各个房产税收相关环节可能产生的避税逃税漏洞,依法强化房产税征税管理制度。
关键词:房产税;立法规划;收入;征收;房地产;地产税;征税;城乡居民;房屋;税率
作者简介:
新闻背景:日前,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消息一出,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它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余值(即房产原值按照规定减去一定比例)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朝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
198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实施的一个重要的房产税征收法规。当时实行房地产税改革的背景是,中国经济正在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需要通过包括房地产税的多种税收调节经济和配合财政体制改革,为实行分税制创造条件。
从当时的房产税效果来看,纳税人群主要集中在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然而,该条例并不是专门向“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条例。此外,尽管该条例中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但它并未规定个人拥有的出租房产及其他可以获得经营性收入的房产都可以免征房地产税,因此,那种认为向个人征收房产税的做法与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说法是荒谬的。事实上,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可以获得经营性收入的个人房产业也要交房产税,只不过由于当时绝大多数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租赁公共房产人数较多,拥有个人房产较少;与此相对应,拥有个人房产的外国人数量较多,因此成为房产税主要纳税对象。
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又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浪费,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效率,因此,房产税改革意义重大且势在必行。2011年上海市和重庆市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它意味着我国财税制度将发生重大变革。房产税改革不仅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而且有利于完善税收体制,引导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对抑制房地产泡沫产生积极作用。
有人担心,开征房产税,会进一步恶化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但事实并非如此。不可否认,在过去1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对GDP的占比大约下降了10个百分点,但是这种相对下降并不能说明居民的绝对收入正在减少,相反,这种收入占比的下降也可能在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实现。而且,尽管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实现与GDP增长保持同步,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与质量是有目共睹的,因此所谓的居民收入分配结构“恶化”之说,并不具有充分说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