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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投诉多 “熟人交易”须监管
2015年03月26日 0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美莹 字号

内容摘要:悄然间,微信营销开始成为新的投诉点。根据2014年消费投诉情况报告的相关数据,苏州市工商局第一季度受理微信“点赞”营销投诉及咨询共55件,南京市工商局2014年接受微信营销类投诉119件。

关键词:营销;投诉;交易;熟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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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悄然间,微信营销开始成为新的投诉点。

  根据2014年消费投诉情况报告的相关数据,苏州市工商局第一季度受理微信“点赞”营销投诉及咨询共55件,南京市工商局2014年接受微信营销类投诉119件。投诉主要针对消费者点赞、转发、关注和购买朋友圈商品后,经营者承诺可以获赠或抽奖,事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购买朋友圈里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退换难。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微信团队公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微信朋友圈内容规范、行为规范、数据使用规范、支付规范等内容,但对投诉日益增多的微信营销,这个规范尚未涉及。

  熟人交易能否得到新消法保护

  “我在朋友圈买过3次东西,基本上都是与半熟半不熟的朋友交易。”居住在北京的黏黏(化名)女士说。

  在最后一次朋友圈购物中,黏黏买了一件羽绒服,朋友承诺说可以退换。但黏黏退货时,朋友却说从厂家提货已满一个月,厂家不同意退货,让黏黏联系负责进货的人。没想到在争论过程中,负责进货的人各种难听话“不绝于口”。这场售后纠纷最终没有得到解决。

  在日渐红火的微商中,这样的纠纷日渐增多。

  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曹炜曾表示,微信朋友圈中购买商品“是朋友间的商品交易行为,建立在朋友相互诚信的基础上”,从严格意义上讲,交易的双方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熟人交易”不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如“七日无理由退货”等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条例。

  朋友圈卖家不是经营者,所以朋友圈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万里则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朋友圈卖家认定为经营者。

  在乔万里看来,微信里的朋友圈是一种“广义的朋友圈”,大部分朋友并不熟识。

  “法院可以认定朋友圈卖家为经营者。”乔万里说,微信只是一个工具,朋友圈也只是一个平台。商家只是借助它们从事交易活动。

  在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看来,朋友圈一般面向的客户都是熟人,应定义为“熟人经济”或者“熟人营销”。受众、或者说客户是有限的。微商面向一个特定圈子,一般以自己熟识的为主。

  “但是因为商品是全新的,不是闲置转让的。我认为朋友圈卖家属于合同法、新消法当中的经营者。”张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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