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日,在“司法文明与法治文化”高端论坛——“文学·语言·法治”学术研讨会上,与会学者认为,文学、语言两者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历史悠久,在现今法律研究中应受到重视。
关键词:法律;语言;研究;实践;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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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讯 (记者潘玥斐)近日,在“司法文明与法治文化”高端论坛——“文学·语言·法治”学术研讨会上,与会学者认为,文学、语言两者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历史悠久,在现今法律研究中应受到重视。
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丁国强认为,法学研究只有凸显人文性,法治实践才能与现实中的人和具体的日常生活紧密融通。与法律相关的文学和语言将成为法学研究表现人文性的重要突破点。与会学者表示,在重视法学学科的人文性的同时,不能过分夸大文化的作用,防止陷入文化决定论的误区。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张立新认为,对于文学与法律的交叉研究不仅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拓展、更新文学的研究成果和重新认识文学家以及文学作品,而且对于洞察研究对象国家的法律内涵、复原研究对象国家的法律发展历史并阐释其司法背景与庭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济南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征认为,法治文化是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的有效方式,在传播社会正能量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评价法治文学要兼顾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语言是法律和文学共有的关键媒介。据了解,早期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方面。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得到迅速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主任邹玉华介绍,法律语言学的基本理论是语言的“认识论意义”在法学上的投射。用语言的“认识论意义”审视语言与法律关系的本质,最终确定法律语言学的基本理论和框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目标、对象和性质等进行分析和阐释,从而构建新的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但是,除语言学外,要运用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多角度、多元化的理论和方法,才能真正达到为法律或法学服务的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王洁表示,研究中国的法律语言应当“落”到法律实践中,社会的需求是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