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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善良意志学说利弊分析
2016年03月22日 08: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3月22日 作者:杨泽浩 字号

内容摘要:康德善良意志概念的局限性在于我们无法从第三人称的角度去对一个道德行为做出道德评价。

关键词:意志;学说;善良意志;道德;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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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善良意志概念的局限性在于我们无法从第三人称的角度去对一个道德行为做出道德评价。在反思实践的过程中,人们通过反省也无法确认自己是不是符合道德,自己的行为究竟有没有道德价值,因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以人有可能混入自爱的因素而难以被自身所察觉。

  康德的道德哲学以善良意志作为出发点,由对善良意志的分析,逐步引出义务、责任、绝对命令等重要的道德哲学概念,最终建立了他的道德哲学体系。善良意志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概念突出了两个特点,即善良意志的实践性与应然性。这两个特点并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康德在以往的道德哲学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而道德感学说和人性善学说就是其主要的思想土壤。

  康德道德哲学源于道德感和人性善学说

  道德感学说是18世纪中叶英国道德学家的主要的伦理学理论。所谓道德感,是指人拥有一种可以体会或者意识到善的能力,并产生相应的情感。这种情感是道德原则的主要依据。在康德看来,道德感学说缺乏道德的实践性与必然性。他在善良意志概念中做了相应补充。康德在善良意志中加入了意志的实践性,用来克服其实践性缺失。在康德看来,道德是实践的问题,因为“意志不是别的,就只是实践理性”。依据道德感学说,道德是主观性的而不是一种客观性。即便所有道德主体都认同了的善的概念,但它依然是个别的,而不具有普遍性。道德主体的选择依然具有主观性。而针对于此,康德的善良意志概念体现的是意志按照理性来行动,这不仅赋予道德客观必然的条件,而且赋予道德主观必然的性质,从而提供了一种道德感学说所无法达成的普遍性。

  人性善学说主要是指卢梭的人性理论,它表现为人人都有一种向善的意愿与能力。康德从卢梭哲学中看到了人的尊严,但是他同时也意识到这种人性的尊严只是应然的。善良意志概念在这里继承了人性的应然性。善良意志本身虽然接受理性的规则,但是它的强制性(由于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始终只能是在应然领域,而不可能在实然的感性层面上。

  在此基础上,康德在道德哲学领域进行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康德认为善是不能从经验的层面上去给它定义的,在经验的层面上永远只是善的表象,而不能归结出善的定义。纯粹的善的概念只能是善良意志,这样才能保证善良意志中的善的纯粹性,它是与经验脱离的、理性层面上的善。道德法则直接受理性的规定,具有确定性。从道德法则出发去寻求善的定义才是符合逻辑的思考进路。

  善良意志以自身作为目的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强制性并不来源于实然,而是来源于应然。从积极的角度来说,道德与善即使在实然的经验中没有达成,它们依然是存在的,而且不受丝毫的影响。从消极的角度来说,即使是行善的主体也不能判断自己是否真正的是善良意志的体现。理性的道德法则与善之间需要一个沟通的桥梁,而这个桥梁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一方面确定地包含了善的概念,因为它属于理性层面,与感性相脱离的,这就保证了善的概念在善良意志中的纯粹性。但另一方面它又与意志相联系,意志作为按照理性行动的范畴,与理性是直接相关的。道德法则由理性所规定,而意志是按照道德法则要求的去实践。因此,善良意志在善和道德之间建立起了一座桥梁,并且有资格成为道德的基础。

  在康德看来,善良意志本身是无条件的,同时又是其他一切善的条件。即任何时候善良意志都是善的,是绝对的,与客观的结果没有因果性。主体采取的行动一定有具体的目标,但支配他的如果是善良意志,那么不管他达到什么样的客观结果都不会影响善良意志的善,相反如果他本身不是受善良意志支配的话,即使达到了好的结果,这依然不是善良意志的体现。如果主体把善良意志作为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这也就不是善良意志了,善良意志绝不是一种手段,它是一种目的,但它只以自身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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