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亲亲相隐”又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之间有罪之时,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
关键词:伦理;美德;儒家;批判;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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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又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之间有罪之时,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这种观念肇始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秦代最早将容隐原则应用于法律。汉代,容隐制度被赋予更广泛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化。唐代,这一制度日臻完备。宋元明清时期,依然如故。民国法律仍有“亲亲相隐”的相关规定,并从义务性规范转变为权利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原则被视为封建糟粕而彻底抛弃。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语境下,“亲亲相隐”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学术界开始就此进行研究。范忠信认为,“亲亲相隐”并非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而是中国和西方法律的共性,反映了不同国家和民族在解决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家国矛盾时不得不采取的共同选择。2002年,刘清平发表文章认为,舜的“窃负而逃”、“封象有庳”这些亲亲相隐行为,是“徇情枉法、任人唯亲”、“无可否认的腐败行为”,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为现代某些腐败现象提供了“适宜的温床”。
“亲亲相隐”不仅仅是一个哲学、伦理学和道德学论题,而且是法学论题。因此,刘清平的文章在学术界引发激烈辩论。在这场大辩论中,大致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方以郭齐勇、丁为祥、龚建平、胡治洪、刘水静、陈乔见为代表,《儒家伦理争鸣集》、《〈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两书集其论点之大成。另一方以刘清平、邓晓芒为代表,《儒家伦理新批判》一书集中体现了其论点。
郭齐勇认为,刘清平“一向批评血缘亲情,认为这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在郭齐勇看来,儒家倡导的血缘亲情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舜的举动以及孔子主张的“父子互隐”,不仅在当时是应当宽容的传统习俗,而且是伦理的“常态”。现在的腐败现象“不能由历史上的孔孟儒学来承担责任,更不能把账算到亲情伦常上”。陈乔见则指责邓晓芒“滥用概念并不断偷换概念”,“对其批判对象毫无敬畏之心”,对亲亲相隐的批判是一种典型的“外在式”批判,对所批判的儒学缺乏应有的认识,为批判儒家而不惜对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进行曲解,“肆意曲解论敌以迎合其批判”,“充满了情绪、偏见和逻辑混乱”。
刘清平则表示,“儒家提倡的孝悌规范本身也是一些值得肯定的家庭美德,是中国文化某些(不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但与郭(齐勇)先生截然不同的是……(我)认为孔孟儒学某些(不是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其中也包括它诱发某些(不是一切)腐败现象这一负面价值的源头,便是这种‘血亲情理’精神。”孔孟儒学把特殊性血缘亲情凌驾于普遍性行为准则之上的根本精神,以及父子互隐、窃负而逃、任人唯亲这类“舍仁以取孝”的举动,无论在任何时代,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看,都只能说是“伦理的病态”。邓晓芒认为,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形成了对反对者的“围攻之势”;“国内学术界捍卫儒家传统的学者们在涉及自身‘安身立命’的根本问题上有一股不可遏止的热情”;“亲亲相隐”观念具有难以根除的“腐败倾向”,“为亲属隐罪”的做法“是人类社会一种习惯性的尚未克服的弱点”,“是一种包含有腐败倾向的狭隘、陈旧和落后的观念”,对“人类社会秩序和公正”具有直接危害性。
这场激烈辩论旷日持久,迄至今日,余波仍未平息。这一思想交锋加深了世人对“亲亲相隐”的认识,然而论辩中出现的情绪化现象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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