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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体系”亟须解决的若干问题
2014年12月15日 10:35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严书翰 字号

内容摘要:因为只有细化的法治才管用,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我们这么一个大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什么范围内是合理的,是有利于建设廉洁和高效政府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用法治办法把它固定下来▶不去除行政化就谈不上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提高立法质量与完善立法操作指导思想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教育分类指导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关键词:司法;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审理;人员编制;指导思想;法律体系;政府机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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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语萃

  ▶良法不厌细。因为只有细化的法治才管用,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这么一个大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什么范围内是合理的,是有利于建设廉洁和高效政府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用法治办法把它固定下来

  ▶不去除行政化就谈不上司法体制改革,就无法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有些领导遇到法律法规对自己或本单位本部门不利时,首先想到的是“怎么变通”,这是法治文化不成熟、不完善的表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阐述了一系列相关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其中涉及到一些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这里,仅就四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于提高立法质量与完善立法操作指导思想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笔者认为,要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当然,在我们国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是还要解决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中存在着这样的具体指导思想,就是:“有比没好”、“快比慢好”。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是可行的。比如,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中断了我国法制建设达十多年之久。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论述就包含这个意思。但是30多年过去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已不是无法可依的状况了。而且我们已经认识到,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也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因此,在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方面,要与时俱进,不能满足于“有比没好”、“快比慢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立法的质量。

  为此,在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上现在需要强调两条:一是适度超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和网络时代的背景下进行立法,一定要强调适度超前。不要出现某项法律刚出台不久就不适用了的状况。只有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又适度超前的法律,才能起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二是细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涉及我国法治体系180多项的改革。这就向人们释放出了强烈信号:法治要细化的。良法不厌细。因为只有细化的法治才管用,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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