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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014年12月18日 09:33 来源:《前线》2014年第12期 作者:卫兴华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的部署为契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法治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尤其需要以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经济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厘清政府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更清晰地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用法定责任整治权力缺位,《决定》指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财产权;政府;产权保护;行政权力;宏观调控;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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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的部署为契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法治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市场经济与法治具有内在契合性

  市场和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治性和开放性等特征,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推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法律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规则,虽然在自然经济、封建经济和计划经济等形态下也已存在,但大体上可以认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形成了具有了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了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易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生产、分配和交换的经济行为及其发展形态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诸如血亲关系、宗法关系、宗教戒律、传统习惯和道德伦理来约束,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工具。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很高,但没有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来管理经济、配置资源,法律是行政权力的延伸。而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商品生产、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已经超出血亲、种族、道德伦理和行政权力等调整的范围,就需要有专门的权威的行为规则来约束和规范经济社会活动。可以说,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式法律体系,而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核心的规律性法律体系。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利用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权力的本身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推动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表现为以下诸方面。

  首先,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承认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法律可以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离开了法治,市场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就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和保障,也就谈不上公平交换,市场机制也就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其次,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通过竞争形成优胜劣汰,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也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但是,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虚假广告、违约、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经济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无序竞争、信用缺失、审批过多、权利寻租、市场混乱等乱象,存在市场运行的安全风险,不利于各类市场要素活力的迸发。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可以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也只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才能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再次,法治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缺陷,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但多年来的经济实践证明,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就会诱发对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出现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侵犯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等现象。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特征的行为规范,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原则上每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张机会公平。但市场经济的公平,是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公平,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公平。这实质上是资本所要求的公平,而不是劳动的公平,更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公平。市场经济是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的发展过程,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占有的要素资源不同,必然产生资本高收入和劳动低收入的悬殊差别和分化。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是维护和扩大这种差别的。因此,这种分配差别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如果没有国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必然会继续扩大,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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