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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明确消协诉讼资格是突破
2014年11月21日 09: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丁冬 字号

内容摘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有效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其他社会主体如何进入社会共治格局并发挥作用,值得研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主体;食品安全法;行业协会;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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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和路径

 

    面对复杂的食品行业业态和严峻的监管形势,2013年6月5日,汪洋副总理在《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需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其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起草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明确将“社会共治”列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提出的新理念,反映出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简政放权”和“培育社会主体活力”的努力和尝试。

  明确各主体责任

  第一,要明确社会共治与既往提及的公众参与、多方协作、社会管理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社会共治不仅是既往概念的简单语词置换,其内涵要比公众参与等概念更为丰富。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社会共治从理念上更为强调社会相关主体“共同治理”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注重相关主体的能动性。相关主体不再仅仅是名义上“参与”和“配合”的他者,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为食品安全保障贡献智慧和资源。

  第二,要明晰社会共治的主体范围,准确认识和把握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定位。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都是食品安全的当然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责任就是确保食品的安全,而政府监管部门应通过设定标准、加强风险监测防控、建立检查、监控、处罚制度督促其履行职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调的是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之外的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权利与责任。

  明确消协诉讼资格是突破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包括行业协会、公共媒体、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专家学者、商业保险机构等主体。在修订食品安全法过程中,力图构建食品安全国民素质教育制度,在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增加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的代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这些思考是有益的,但是还不太够。有必要在这次修订中做一些原则性、前瞻性的制度设计、法条设置,为因应不断变化的实践提供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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