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应当立足于我国所处的战略机遇期,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使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相契合。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第一,要全面梳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摆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制度完善的立法指导与整体思路,使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全面反映生态文明的客观规律。
关键词:制度建设;生态文明;常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开发;深化改革;立法;建立;自然资源权利;循环
作者简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心。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应当立足于我国所处的战略机遇期,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使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相契合。
首先,新常态下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应把握好重点。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而到2014年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一目标的提出,与新常态下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要求不谋而合。
由此可见,新常态下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重点是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第一,建立健全有效约束自然资源开发行为的生态文明制度。传统的不可持续的自然资源粗放式开发模式,导致资源利用率低、产能过剩的现象普遍存在,与新常态提出的目标要求格格不入。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首先就要用制度有效约束自然资源的开发行为,及时制裁不合法的自然资源开发行为。这就需要健全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入制度,及时淘汰高污染、低产能、高能耗的落后企业;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生态区域功能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责任制度。第二,建立健全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要始终坚持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要树立节约资源的指导思想,从制度上杜绝随意浪费资源的行为。要把握开发利用的度,从制度上节制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不因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造成资源枯竭。要鼓励加强自然资源自身更新能力方面的研究,从制度上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自然资源循环使用的有效机制。要把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作为底线要求,健全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制度保障。要从制度上杜绝以破坏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的开发利用行为,杜绝二次污染,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新常态下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应找准关键点。适应新常态,要求从过去主要依赖于数量扩张和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要求不断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就新常态下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而言,关键是要不断完善市场配置自然资源权利的相关制度。第一,要完善关于自然资源权利公示制度。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要能在民事主体之间有效流转起来,完善自然资源登记制度是关键。要通过完善自然资源登记制度,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的公平、公开。第二,要完善自然资源权利市场交易监管措施。任何主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兼顾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这就需要有一个健全的自然资源权利交易的监管制度,对受让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予以及时的制止,在必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第三,要完善自然资源的权利救济制度。既要有效规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又要兼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既要明确侵犯自然资源的经济责任,又要明确侵犯自然资源的社会责任与生态责任。
最后,新常态下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应坚持科学立法。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制定的法律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也不例外。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法律明显滞后于新常态的发展要求,必须及时地加以修订、废除或者重新制定。第一,要全面梳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摆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制度完善的立法指导与整体思路,使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全面反映生态文明的客观规律。第二,要规范立法程序,尤其是要完善专家立法的工作机制和公众参与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工作的相关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使出台的生态文明制度尽可能符合人民改善生活环境的美好愿望。第三,要注重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及时清理有违公平正义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条款,维护法律的统一性。2015年,新的《环保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在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违法处罚制度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修改,加强相关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第四,要有全球视野,注重吸取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研究成果、立法技术和实践经验。要认真研究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主动学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