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际法是国际法治的核心和基石。国际法来自西方,但当今国际法并非西方国际法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兴起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西班牙、荷兰,发展于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但真正的成熟,却是在19世纪末之后。国际法的可变性是指,国际关系的行为体、国际法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塑造国际法。国际社会的法治化既需实力,也需知识与技能能否推动国际社会的良法和善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社会的成员能否积极参与,选择“对的国际法”、创造“好的国际法”,特别是相关国家是否具有充分的知识积淀、方法训练和精熟的技能。中国在1954年与印度、缅甸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为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的国际关系、国际法立场有了明确的认识,而且通过载入一百多项国际条约,对中国在国际法新秩序的确立方面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国际社会;法治;中国;实力;国际法话语;观念;公海;国际法是;秩序;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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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国际法治的核心和基石。在理论中,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国际法是否充斥着西方的观点和理念,是一种西方法?在实践中,也会有人质疑,国际法在多大意义上是公平的?我们该如何对待?这是需要结合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分析的问题。
国际法来自西方,但当今国际法并非西方国际法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兴起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西班牙、荷兰,发展于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但真正的成熟,却是在19世纪末之后。因为此前的国际法主要是欧洲法,1899年的海牙和平会议,才开始有非西方的国家参加,中国位列其中;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19年的巴黎和会、1945年的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法的发展中,国际社会也逐渐走向法治化。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发展中国家力量在国际立法中的集中亮相。
国际法是一个不断变革和更新的体系。例如,格老秀斯时代的海洋自由传统逐渐转化为“公海自由”,当前,不仅公海的地理范围在逐渐被限制和缩小,就连公海的自由也在被环境保护、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等目标所约束和平衡。今天的国际法,不仅包含着一系列的规范,还包括一些原则和概念,在总体上更适于被看成是不同的传统、不同的观念、不同的政治立场和利益诉求折冲樽俎的结果,是一种全球共识,而不是某些文化的专利。这样的国际法才有资格为国际法治奠定良法基础。所以,如果将国际法看成是西方基础的观念和体系而予以拒斥,那不仅是僵化和片面的,而且可能是误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