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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南海争端法律对策 推进区域合作法治建设 ——第三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综述
2016年12月14日 13:34 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2015年12月6日,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在海南临高召开。

关键词:南海;教授;争端;海洋法;海南大学法学院;仲裁;航行;管辖权;国际法;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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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6日,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在海南临高召开。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教授,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海南大学法学院特聘院长、中国法学会“海法研究方阵”理事长高之国教授,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出席座谈会并致辞。《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刘作翔教授、《法学》常务副主编马长山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等法学期刊界代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大连海军舰艇学院政治系宋云霞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杨泽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院长赵劲松教授等国内五十余位专家学者与海南大学部分师生出席了论坛。论坛紧紧围绕南海争端解决、海洋区域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三个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专家学者们提出的应对之策,为解决南海争端、推进区域合作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 关于南海争端的法律对策

  (一)中菲仲裁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认为,虽然中菲仲裁案裁决在条约解释上存在很多漏洞,并且混淆了程序和实体问题,但是由于裁决已经表明仲裁庭享有管辖权,因此我国必须采取积极态度有效地应对今后的实体问题审理:一方面,应该坚持我国已有的立场,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另一方面,必须使我国的意见、材料、证据进入到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证据考量之中,反映出我方观点,即有限度地、非官方地参与实体程序。一个可以考虑采用的办法是“法庭之友”呈文,即争端双方之外的机构、团体以法庭朋友的身份表达对案件的关切,并向法庭呈送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件,供法庭考虑。在我国,可以中国法学会或其他适当的民间团体作为法庭之友,推进相应的工作,递送大量材料给仲裁庭。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从借鉴商事仲裁的角度指出,我国对此的应对策略核心应是在法律层面争取胜诉的仲裁裁决与避免仲裁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他也提出了三项建议:一是基于“无损”机制的保障,参与的后果不一定严重;二是参与国际仲裁的人才可能并不缺乏,可充分使用国际人才,且用人不疑;三是仲裁过程即是舆论宣传及形象树立的过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李文杰博士后指出,“初步程序”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首创,专为保护沿海国免于因遭受过多诉讼而被削弱权利。该程序实质上构成了对争端的预先审判,具有反对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效果。他认为,该程序的问题亦出现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中,仲裁法庭的相关意见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其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也存在令人质疑的公平正义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丁洁琼博士认为,近些年来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但对此应持正确的态度去看待,积极寻找解决途径,如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等。将管辖权扩张导致的问题的可能性降低,同时充分保障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张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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