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因此,创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对受损的海洋要素及其功能本身予以补偿,抑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兼顾海洋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在合法利用、开发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中,依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与相应法定补偿标准,通过由特定主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者、海洋资源开发受益者等)直接支付相应费用给生态资源所有权人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者。首先,健全跨国海洋生态补偿的国际政府间协调机制,实质性参与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框架的全球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对全球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设计与重构提出“中国建议”,创新全链条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国际标准,寻求全球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变革。
关键词:海洋生态;生态补偿;补偿机制;生态环境;政府;海洋环境;交易;海域;海水;市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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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陆地资源的日趋减少,海洋越来越成为各国获取空间资源和发展动能的新疆域,向海洋进军、抢占新的海洋经济制高点,已经成为世界新一轮空间资源争夺和海洋权益博弈的主战场。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进程加快,沿海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的境况也日益严重。根据《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近年我国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的海洋生态系统占86%左右;2010—2015年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中型海湾中,全年均出现劣四类海水水质的海湾占47%以上,陆源入海污染居高不下。此外,海平面和近海水温持续升高,由此引发的海岸侵蚀、咸潮与土壤盐渍化等各种海洋灾害加剧。因此,创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对受损的海洋要素及其功能本身予以补偿,抑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兼顾海洋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在合法利用、开发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中,依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与相应法定补偿标准,通过由特定主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者、海洋资源开发受益者等)直接支付相应费用给生态资源所有权人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者,或运用政府调控、市场交易、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实现海洋生态损害修复与环境保护、平衡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及机制安排。
公共物品理论及外部性理论等,均把海洋生态服务定义为特殊的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一般按照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分担、联合提供的原则。一方面,海洋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决定了单靠市场机制解决不了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政府无疑是确定海洋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和污染物削减水平的最佳主体。另一方面,海洋生态服务是一个能带来丰厚经济利益的准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为了避免海洋环境的“公地悲剧”,必须在保证政府有效干预的同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政府和市场可以基于各自的优势,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中发挥其功效。但由于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自身也有诸多缺陷,在政府管理与市场运行中,常常会面临“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境况,因此,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中,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机制,协同政府与市场一起解决海洋经济开发和生态保护问题。
因此,按照运行机制的差异,可将海洋生态补偿划分为政府补偿、市场补偿和社会资本参与补偿。政府补偿是指通过政府界定产权、制定法律法规、确定技术标准等方式,借助财政转移支持、建立专项海洋生态保护基金、补贴新兴海洋产业研发创新、开征海洋生态环境税等手段实施补偿的机制。对于受益范围广、正外部性很强或受益主体模糊不清的海洋生态系统,宜采用政府机制进行补偿。市场补偿是指由于海洋生态保护或破坏行为而出现利益增损的经济双方之间,通过市场的支付及交易,使海洋生态服务的价值功能得以兑现的经济补偿。对于权责关系明确的海洋生态服务领域,宜采用市场补偿机制。社会资本参与补偿机制是指原本不直接负有海洋生态补偿责任的组织或社会公众,通过购买海洋生态社会保险、海洋生态补偿彩票、直接捐赠等方式积极参与海洋生态补偿的机制。对于政府单一补偿、市场单一补偿或政府与市场共同补偿都力所不能及的巨灾海洋污染和环境破坏,耗资巨大且周期特长的大型海洋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及环境友好型海洋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等,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补偿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