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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为何要出场
2016年07月20日 07: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吴彦 字号

内容摘要: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是晚近法理学界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在中国法学的语境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面临着一些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这些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未来法理学整体的生长和成熟。无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细节性问题上有何争论,但就其整个争论的性质而言,其核心都聚焦于一个问题:那就是法体系或法学的“封闭性”和“开放性”。比如,对于婚姻和家庭这一生活形式,对于财产这一生活形式,对于国家这一生活形式,乃至对于全球范围内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这一生活形式,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是不予处理的,认为它们不是法学的议题,而是政治学、哲学甚或其他学科的议题。

关键词: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生活;法律体系;婚姻;国家主权;财产;共识;隐退;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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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是晚近法理学界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在中国法学的语境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面临着一些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这些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未来法理学整体的生长和成熟。

  无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细节性问题上有何争论,但就其整个争论的性质而言,其核心都聚焦于一个问题:那就是法体系或法学的“封闭性”和“开放性”。法教义学是法律/法学自主性的维护者,而社科法学则试图突破这一自主性,寻求其他学科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分享着同一个前提,那就是它们的核心关注点都是“实在法”。社科法学只是希望从实在法的“外部”来理解实在法,而法教义学则希望从实在法的“内部”来完善实在法。

  但是,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是什么在提供法律以这样一种“自主性”,或者说是什么在制造这样一个“法律帝国”?

  如果翻看西方的历史,将视野放置在16、17世纪,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两种对于法律的统一性来讲非常重要的东西,一是国家意志或国家主权,二是共同的价值共识。前一个由现代早期的民族国家秩序型塑而成,后一个则是由现代早期的自然法学说型塑而成。对于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法体系,这两样东西都是不可或缺的。

  现代西方法律的发展也展示出这样一个辩证的过程:就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来讲,总是事先生成一种价值共识,然后依凭国家主权或国家意志将这一价值共识以法的形式予以实定化。而这一过程将同时伴随着另外两个过程,一是价值共识在被实定化了的法中逐渐隐退,这同时伴随着自然法的隐退和法实证主义立场的显现,二是政治意志同时也在被实定化了的法中隐退。从而,法律的自主性便在吸纳价值共识和政治意志的同时,将自然法的立场和政治法学的立场同时扬弃掉。这是西方法学发展的一个内在逻辑。

  从这样一个逻辑中可以看到,任何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必须具备两种要素:一是比较成熟的“规则”体系,这是法教义学比较看重的;另一个是对于这个规则体系所规范的“生活形式”必须拥有一种“成熟的意识”,这个成熟的意识往往是由价值共识提供的。

  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其无法提供其所要规范的那个对象——生活形式——的成熟的意识。比如,对于婚姻和家庭这一生活形式,对于财产这一生活形式,对于国家这一生活形式,乃至对于全球范围内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这一生活形式,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是不予处理的,认为它们不是法学的议题,而是政治学、哲学甚或其他学科的议题。

  但实际上,如果没有对于婚姻的性质、财产的性质、国家的性质,以及怎样一种婚姻形式是好的婚姻形式,怎样一种财产形式是好的财产形式,怎样一种国家建制是好的国家建制拥有一种成熟的意识,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生成。而我们现在的法理学就是缺乏这样一种对于我们自身生活形式的成熟意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学或法哲学,亦即对于法体系赖以为基础的那些前提的思考、辩驳和最终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理应成为中国未来法理学思考的一个核心议题。换言之,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必须返回到一个“大法学”的框架中,对“生活的根本秩序”以及各种“生活形式”的理想状态,重新进行根本性的思考和检讨,并以期提供有关道德、法律和政治生活的根本性理解。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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