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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超越
2018年08月14日 07: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董晓波 字号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

内容摘要:马克思不仅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而且把它改造为唯物史观的核心范畴,并从“物质交往”“社会组织”“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的意义上加以阐释。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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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集中反映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根据黑格尔的论述,市民社会概念可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属于客观精神发展的第三阶段即伦理范畴,是介于家庭生活和政治国家之间的一个特殊领域,“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剥离出来,从学理上完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由重合到分野的历史过程。在关于市民社会的问题上,黑格尔以前的政治哲学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现象,那就是把“市民社会”与“国家”视为同一个东西。黑格尔反对传统哲学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等同公式,对社会契约论者把国家与市民社会混为一谈提出了批评,他说,“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叫作“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以区别于他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或政治国家。这里所谓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中众多个体相互联系的纽带。在市民社会里,独立自足的个人进行生产、交易、消费,以满足各自的需要。黑格尔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不是随遇而安,而是通过劳动手段,把自然界提供的原料改造成能够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不难看出,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属于物质生活的领域,其中,“需要的体系”即社会经济关系领域,是以法律制度和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因而它被黑格尔视为“外部的国家”。

  当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亦有其缺点。他在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二元区分的同时,仍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等属于政治国家的机构纳入市民社会的范围,明显地暴露出其在分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过程中的不彻底性。黑格尔将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把前者视为决定后者的东西,这种“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观点,使他无法超出历史唯心论。此外,黑格尔高扬政治国家、贬抑市民社会,在他那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体现了“善”与“恶”的两极,前者是善的体现,后者则被贬为“个人私利的战场”。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固然有得益于黑格尔的地方,但二者的差异是主要的。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不再是黑格尔意义上被贬抑、处于被政治国家所决定的从属地位的概念。马克思不仅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而且把它改造为唯物史观的核心范畴,并从“物质交往”“社会组织”“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的意义上加以阐释。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抽象性和神秘性,并由此步入唯物史观的门槛。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马克思始终站在现实历史和社会的基础上,从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经济学”出发,从“物质生活关系”出发来解释“市民社会”。

作者简介

姓名:董晓波 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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