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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以下“萌娃”代言广告9月1日起被禁
2015年08月31日 18: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高敬 字号

内容摘要: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还坚持的,代言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广告;萌娃;广告代言人;广告法;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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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高敬)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今后将不能让未满10周岁的小“萌娃”作广告代言人。

  今后我们不能在电视广告中看到可爱的小朋友了吗?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31日表示,儿童不能作代言人并不意味着不能做广告,儿童可以出现在广告画面中进行表演。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张国华解释,广告代言人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大多为明星或名人;广告代言人一般为长期的,可与产品形成对应关系,“一说起某个产品就可以想起来”;与表演获得劳务费用不同,广告代言人的酬劳一般较高。

  他表示,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儿童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者,进行广告代言既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同时,新广告法强化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法律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时,必须使用或接受过要代言的产品、服务。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还坚持的,代言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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