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长宁区法院近期审结的数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让我们对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有点“传统”民事案件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预扣利息的民间借贷去年10月,原告陈宇萍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树娟归还借款本金472万元、利息37.5万元。这106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从一两万元到二三十万元不等,所有案情如出一辙:借款人通过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和一家信用管理公司的中介向王健铭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名为《借款协议》的格式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每月利息和每月还款本金。殃及婚姻的民间借贷今年5月 5日,原告张鸿鸣诉被告汤权、华燕要求返还借款4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长宁法院开庭审理。
关键词:借款;借贷;万元;被告;利息;孙建国;汤权;原告;本金;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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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已从9月1日起施行。长宁区法院近期审结的数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让我们对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有点“传统”民事案件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
预扣利息的民间借贷
去年10月,原告陈宇萍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树娟归还借款本金472万元、利息37.5万元。陈宇萍诉称,被告先后18次向其丈夫借款482万元,后来还了10万元,并出具总的欠条确认上述金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陈宇萍认为,虽然丈夫去世前他们已经离婚,但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李树娟认为陈宇萍不能作为继承人主张债权。李树娟称,借款实际由服饰公司借取,她只是代替公司出具借条而已。此外,18笔借款中最后6笔没有约定利息,而且出借人还将一笔10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转移给她,应在本案中抵扣。
法庭查明,这18笔借款被告每笔都出具了借条,而且有银行转账凭证印证。但是,每笔借款的实际转账金额都不足借条金额。对此,原告的解释是,不足部分有的是现金交付,有的是预扣的利息。但被告仅认可转账交付的借款,表示所有现金均未收到,都被作为借款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了。法庭还查明,482万元借款,银行转账交付445.7万元,现金交付18.3万元,另有18万元作为利息在交付时预先扣除。同时,原告认可并同意被告关于债务转移并抵扣的主张。
今年7月,法庭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须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余万元,并按同期同档贷款利息的4倍,以分段计算的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
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是当前民间借贷的惯常做法。同时,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也大多超过法律规定允许的上限。本案中,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预先扣除的18万元不应作为借款本金。其次,原告主张双方存在约定利息,标准为月息5%。被告主张有6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法庭认为,双方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标准,但根据欠条确认的本金及利息,结合部分还款事实,法庭确认双方的借款都是有利息的,但标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允许的上限。遂根据借款事实及法律规定,确定被告应当归还的本金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