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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圈骂人侵权 被判在朋友圈道歉并赔偿 被判在朋友圈道歉并赔偿
2015年10月01日 20:4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王蔷 字号

内容摘要:北京晚报讯(记者王蔷)一女子在朋友圈里发布他人的照片并配发侮辱性文字,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朋友圈里登载致歉函7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共计2千余元的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 20日,吴臻用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发布含有赵桦的照片3张,并附有文字,文字中对赵桦进行辱骂。法院认为,被告以微信号发布原告照片并伴有侮辱性文字,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日前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登载致歉函,以消除影响,登载时间为7日(致歉函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此外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等2千余元。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的付新岭律师是原告的代理人,他认为,目前新媒体日益发达,在网络上表达愤怒和现实中的吵架不同。

关键词:原告;被告;发布;法院;吴臻;赵桦;朋友圈;函;一审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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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报讯(记者 王蔷)一女子在朋友圈里发布他人的照片并配发侮辱性文字,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朋友圈里登载致歉函7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共计2千余元的损失。

  原告赵桦(化名)称,她是北京某公司职工,吴臻(化名)是该公司法人。今年6月20日,吴臻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赵桦与一位同事的合影信息,并在照片下伴有文字说明,对赵桦进行人身攻击。赵桦为此长期精神痛苦无法缓解,要求法院判令吴臻在其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害费2万元;支付公证费、律师费6千元等。

  被告吴臻否认与被告是同事关系,称二人系朋友关系。她承认涉案的微信内容确实是通过她的微信号发布在她的朋友圈内,但是“并不是我发布的,是谁发布的我并不清楚”。而且她也不认可相关内容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20日,吴臻用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发布含有赵桦的照片3张,并附有文字,文字中对赵桦进行辱骂;该条信息有评论5条,5条评论为吴臻与另一微信好友的对话。

  法院认为,被告以微信号发布原告照片并伴有侮辱性文字,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被告虽否认微信内容为其所发,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

  日前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登载致歉函,以消除影响,登载时间为7日(致歉函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此外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等2千余元。

  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的付新岭律师是原告的代理人,他认为,目前新媒体日益发达,在网络上表达愤怒和现实中的吵架不同。当面骂人可能不会构成侵权,但网络的受众面更广,其行为更容易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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