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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童因不能“最近入学”起诉教育局败诉
2015年10月21日 18:3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法院驳回诉讼认为已“就近”安排入学法院认为,被告浦东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虽原告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被告根据本地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关键词:原告;小学;户籍;入学;学校;招生;浦东教育局;义务教育;被告;六师二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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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近日,上海浦东一名6岁女童因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非离家最近,而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学位安排并非“最近”,一纸诉状告了教育局

  将浦东新区教育局告到法院的,是6岁女孩小甜。

  她在起诉状中称,在浦东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小甜的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权。

  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访浦东教育局的相关部门,争取给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

  小甜在诉讼中提出,离自家住宅小区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学而精神紧张,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诉讼费由浦东教育局承担。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小甜所称的离家最近的几个学校,福山路外国语学校、竹园小学、二中心小学、六师二附小等都是上海浦东地区在家长群体中口碑较好的学校。而这些学校对口的学区房价格高企,比如与福山路外国语学校对口的学区房,80年代的老公房售价可以超过7万元每平米,个别成交单价甚至超过9万元。

  但小甜所在的小区,虽然离福山路外国语学校较近,却不属学区,实际也没有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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