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消费者买到法拉利事故车 车商被判双倍赔付720万
2015年11月02日 13:42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薇 字号

内容摘要:据查明,2013年8月14日,重庆的龚先生与被告重庆一汽车销售公司在法拉利展厅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360万元价格购买一辆法拉利二手车。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应该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但是未告知原告龚先生,应推定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影响购买人作出购买意愿及价格,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法院认为,虽然2014年经修正后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退一赔三标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欺诈行为发生于双方签订合同的2013年8月14日,应适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标准,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万元;欺诈;事故车;赔付;被告;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车商因;涉案车辆;合同

作者简介:

  重庆消费者买到法拉利事故车 车商因欺诈被判双倍赔付720万元

 

    新华网重庆11月2日电(记者朱薇)花360万元买一辆法拉利豪车,开了1年发现竟是一辆出过事故的问题车,车主将法拉利销售商告到法院。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此案,车商因为欺诈,按退一赔一标准,判令支付购车人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据查明,2013年8月14日,重庆的龚先生与被告重庆一汽车销售公司在法拉利展厅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360万元价格购买一辆法拉利二手车。今年春节,龚先生发现这是一辆事故车,多次协商无果,龚先生将销售商告上法庭。

  今年5月7日,渝北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2名审判员与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应该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但是未告知原告龚先生,应推定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影响购买人作出购买意愿及价格,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虽然2014年经修正后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退一赔三标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欺诈行为发生于双方签订合同的2013年8月14日,应适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标准,遂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韩卓吾)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