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年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从取得土地、实施建设、房屋竣工以及拆迁灭失全过程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各类登记由一个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统一的登记场所办理,减少登记机构内部转件和信息流转,提高登记安全和效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到了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据了解,自2015年 11月 30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天津市;海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登记工作;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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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天津11月30日消息(记者贾立梁 通讯员吴梅 孙雅楠)天津市今(30日)天举行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仪式,副市长尹海林、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出席并现场为第一批权利人发放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书。当天各区县也举行了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挂牌仪式,标志着天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全市域范围内全面启动。天津市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获得了全市首个不动产权证书。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年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统一登记后,改变了过去土地和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分散办理的状况,实现了一个行政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除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登记以外)由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此外,登记量最大的国有土地房地登记,也下放了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等权限,改变了以往按照土地和房屋的建设阶段不同,分别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阶段办理的做法,实现了各类登记,包括从取得土地、实施建设、房屋竣工以及拆迁灭失全过程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各类登记由一个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统一的登记场所办理,减少登记机构内部转件和信息流转,提高登记安全和效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到了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据了解,自2015年11月30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本着“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原证书不强制更换。11月30日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尚未完成制证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受理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登记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