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北京日报讯(记者骆倩雯通讯员赵岩王炜)昨天,北京法院为领导干部和法院干警非法干预司法划定了制度红线,并明确要求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市高院昨天发布了两份“实施细则”,分别是《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2、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14、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关键词:领导干部;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司法活动;干部干预;过问案件;备查;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案件处理
作者简介:
本市法院为领导干部和法院干警非法干预司法划定红线
领导干预案件将入档备查
北京日报讯(记者 骆倩雯 通讯员 赵岩 王炜)昨天,北京法院为领导干部和法院干警非法干预司法划定了制度红线,并明确要求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
市高院昨天发布了两份“实施细则”,分别是《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这两个“实施细则”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对于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监督职权提出的口头意见,要求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并交意见发表人签字确认。意见发表人没有签字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并且不得将该意见作为指导办案的依据。
“实施细则”中规定,各法院报送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一些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包括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共15种行为。
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此外,如果法院内部人员具有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链接
需特别报告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
1、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