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如何评价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行为教育治理行为能否走向服务,能否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其评价标准应包括以下七项指标:合法性。教育治理行为不仅要合乎相关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还要考虑其被社会自觉认可和服从的程度,即教育治理行为要以法律为依据,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民众对治理行为的接纳程度,在此基础上来调节教育的治理行为。如何构建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体系在以上教育治理行为评价指标的框架下,我们可以构建起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体系,以保障教育治理的质量。教育治理的主体有别于传统的教育行政主体,它不仅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公务人员,还包括校长、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有关人士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
关键词:教育治理;治理行为;评价指标;服务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购买服务;教育领域;教育实践;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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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应成为教育治理的方向
近年来,治理一词被各种媒体频频提及,并引入到各个领域,也包括教育领域,但我们究竟应如何治理?虽然各个领域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核心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走向服务。服务不仅是教育行政由管理走向治理的天然使命,是教育治理过程中的现实追求,也是未来教育治理的方向。目前不论是我国的有关文件还是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都体现了国家行政部门要为人民提供服务并向社会购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意愿。由于教育产品的属性是精神产品,其服务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性,所以,这一过程是渐进式的。
如何评价走向服务的教育治理行为
教育治理行为能否走向服务,能否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其评价标准应包括以下七项指标:
合法性。教育治理行为不仅要合乎相关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还要考虑其被社会自觉认可和服从的程度,即教育治理行为要以法律为依据,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民众对治理行为的接纳程度,在此基础上来调节教育的治理行为。
透明性。教育治理信息要公开,这是现代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不仅所有教育治理信息要让民众有知情权,更要让民众对治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开辟多种渠道收集民众意见的反馈。通过不断增加治理行为的透明性,改善治理行为。
责任性。治理者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为治理行为负责,其最终的责任对象是人民。治理行为的有效性要看人民合理、合法的教育需求是否得到了满意的回应与服务。所以,责任越明确,越能约束与规范教育治理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全纳性。治理行为不同于以往的行政化行为,它要吸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相互协作,形成一个全纳式的新型网络化行政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