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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2017年11月03日 14:0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经济日报北京11月 2日讯记者吉蕾蕾从国家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导游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加强导游执业管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导游证和身份标识佩戴、导游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处置等。其中,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旅游局将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国家旅游局;导游执业;合法权益;电子导游证;管理办法;监管;变更;突发事件处置;出租;导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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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吉蕾蕾从国家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导游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导游证将采用电子证件,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原IC卡导游证已于今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便能识别导游身份。

  为切实加强导游执业管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导游证和身份标识佩戴、导游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处置等。《办法》还细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11项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申请变更导游信息、未参加相关培训、涂改倒卖出租导游证等行为,《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其中,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旅游局将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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