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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年起正式施行
2017年12月14日 13:54 来源:央广网 作者:李腾飞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昆明12月 14日消息(记者李腾飞)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 1月 1日起正式施行,将为云南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将《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的法律责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评价,修订出台《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既是云南省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制定;云南省;审查;机关;备案办法;制度;法律责任;政府网站;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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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昆明12月14日消息(记者李腾飞)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为云南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云南省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介绍,现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于2004年11月7日发布,存在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不够明晰,难以界定;制定、公布程序有待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不够严格;备案监督制度有待强化等问题,已难以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新修订出台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为总则、权限和范围、起草和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需要,《办法》明确:一是通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二是目录公开制度,明确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是评估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四是清理制度,明确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以及应当开展及时清理的情形。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将《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评价,修订出台《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既是云南省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陈建华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审查制度,在决策前,法制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能职责,坚持原则、勇于担当 ,对制定机关拟研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把关,从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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