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制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的行为,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关键词:人民法院;侵权人;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网络用户;原告;案例;媒体;网络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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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制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的行为,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据了解,《规定》自明日起正式施行。
案例
“大V”发帖应更慎重
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大V”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微博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文章、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例评析:
一、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微博这一“自媒体”的特征,把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的尺度要适度宽松。其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应当结合博主的身份、言论的内容及主观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案例
婚外情是个人隐私
2007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其丈夫王某随后遭到“人肉搜索”,住处受到骚扰。朝阳法院认为,姜岩的朋友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大旗网也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规定》共有19个条文,当中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在互联网时代,因个人信息被公诸网络,因此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于这些背景,《规定》第12条在利用司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自媒体转载责任考虑三因素
《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