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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设的思考
2015年04月14日 16:08 来源:《前线》2015年第04期 作者:邹世享 李慧勤 字号

内容摘要:但是,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法治缺陷日益凸显,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推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化建设值得我们思考并进行深入探讨。所以,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虽然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也与宅基地一起不能随意流转,这就形成了禁止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任意处置自己房产物权的矛盾。完善农村土地管理的法治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国家的土地整理基金、宅基地复垦基金,补贴农民到村镇建设规划的住宅基地建房、以原有宅基地置换房产。

关键词:宅基地;农民;村镇建设;流转;农村土地;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土地管理法;使用权

作者简介:

  土地是国家最重要的物质资源。我国的宪法、综合法、专门法都对土地资源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土地资源管理法制体系。但是,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法治缺陷日益凸显,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推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化建设值得我们思考并进行深入探讨。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法治缺陷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社会体制的转型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坚守耕地红线的任务更加艰巨,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设滞后日益显现。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宅基地集体所有与农民私有观念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我国的农民总体文化素质不高,有关部门对农民、农村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普及不够。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理解模糊,不清楚自己作为村民集体组织的一员,享有一户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权利,并且对村集体的宅基地分配拥有一定的决策权。部分农民受封建小生产观念和故土观念影响,将宅基地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建新不拆旧、不愿将旧宅基地交还集体。有的农民认为,宅基地是一种私有财产,可以祖祖辈辈传承下去。这就形成了集体所有制与农民私有观念的矛盾。

  第二,房产与地产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农民所建住宅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都归农民自己。这就导致农民房屋与宅基地所有权的矛盾,进而导致农民行使权利上的矛盾。

  第三,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与农民房产物权的矛盾。我国法律规定,农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宅基地不能流转,农民出租、出卖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民在合法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都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民应该享有完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不能随意流转,所以,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虽然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也与宅基地一起不能随意流转,这就形成了禁止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任意处置自己房产物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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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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