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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方面
2015年02月16日 09: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2月16日第706期 作者:宋雄伟 字号

内容摘要:《意见》中明确提出“扎实推进政府协商”,强调其重点是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意见》中所提及的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无一例外地都要与政府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对话协商,使政府处在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在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中,首先要清理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明确确定的协商内容,进行整合梳理,明确哪些协商事项是带有“刚性”特点的,不是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可以不协商的。

关键词:决策;利益;协商民主;政府职能;治理机制;探索;推进;意见;协商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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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扎实推进政府协商”,强调其重点是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往,我国政府管理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同时存在;重管制、轻服务倾向比较明显;政府与公众在公共管理中的合作性不高;权力的边界不够明确,尤其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模糊等,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阻碍了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因此,推动政府协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在推进政府协商中应当重视以下问题。

  第一,推动政府协商要把握好三个基本原则。

  政府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意见》中所提及的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无一例外地都要与政府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对话协商,使政府处在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此外,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涉及协商事项最广泛,处在利益协调和分配的第一线。因此,把握好推进政府协商的一些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原则一:协商民主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推进政府协商必须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一方面运用法治将政府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可操作化,从根本上保障政府协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运用法治保障政府依法行政,防止该协商的不协商,又要防止不需要协商的进行协商。

  原则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推动政府协商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实行上下联动。政府协商涉及方方面面,事项多,难度大,需要中央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整体推进。此外,还要鼓励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勇于探索,大胆创新,要注意总结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创造的新鲜经验,进行推广。

  原则三: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相结合。政府工作千头万绪,所涉及的事项牵扯面广,涉及人数多,实际上不可能做到事事协商,面面俱到。因此,推进政府协商必须要把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相结合,特别是要关注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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