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依靠教育和激励,也离不开监督和惩戒,但关键还依赖于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的养成,构建法治传统,培养法治基因,形成法治需求。可见,培育法治精神、涵养法治文化,已经成为衡量法治文明的新标准,成为提高文明素养、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新动力、新保障。
关键词:保障;依法治国;文化;法律;监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需要;习近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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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领导是核心,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依法治国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雄厚的物质财富做基础,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需要法治保障
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只有市场经济才能创造出雄厚的物质财富,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实现中国梦创造丰富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需要法律法规的调节与约束。依法治国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够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真正尊重市场行为;有效维持市场主体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市场有效有序运转,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法治原则是:对于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强化了政府的市场思维,调节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政府职能从聚焦于事前审批,转换到依法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上来。政府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都只有一个依据,就是法律。
邓小平同志1992年春天视察深圳时就曾发出感慨,“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定下法制基调。“法治”和“市场”,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两大关键词。据说这一年,北京新成立的公司以每月2000家的速度递增,全市库存的公司执照8月份即全数发光,北京市工商局不得不紧急从天津调运一万个执照以解燃眉之急。改革对社会的激活、法治对市场的促进,由此可见一斑。
如何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既管住政府这只手,又用好政府这只手?关键词有两个:一是简政放权,二是加强监管。事实上,很多对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都是不合理的。搞市场经济,本来就是谁投资谁承担风险,大部分投资决策就应该下放给市场主体。这样的审批不取消不下放,不仅不能优化投资,徒做无用功,还会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另一方面,减少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必须跟上。目前,我们的监管随意性较大,一有问题就搞“突击”监管,搞“大检查”。这容易造成监管缺位失位和错位越位并存,令选择性监管大行其道,将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因此,法治规范下重规则、重机制的监管方式和手段非常重要。
法治是有效维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秩序的保障。市场主体有效参与竞争和创新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竞争能带来繁荣,有法治保障的竞争才能带来永续繁荣。现在,公平的市场秩序没有完全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搞假冒伪劣或坑蒙拐骗惩治不力,这样,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成本相对就高,这是不公平的,也必然会影响竞争的效率和市场的活力。
这其中,有前面提到的监管不到位不科学的原因,需要政府完善和创新监管,特别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抽查机制、责任追溯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堵塞缝隙和漏洞。同时,也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本身尚不完善,特别是产权归属不明晰,产权保护不得力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固定,结果不确定等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导向,就是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通过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同时,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以更多激发市场活力、更快释放改革红利、有效遏制权力寻租,有效抑制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