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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以德治国 —-价值功能定位与有效实现方式
2015年02月25日 09:16 来源:《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 作者:马振清 孙留萍 字号

内容摘要: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既要发挥法律的外在力量,也要注重道德的内在力量,使道德自觉与法治约束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道德品质的形成,不仅必须具备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方式等心理成分,而且还要使道德行为方式成为习惯。通过道德教育活动将道德观念渗透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并上升为全社会普遍性的道德意识,从而使这些观念演变为社会成员对于现存社会秩序的认同感。面对价值观多元的今天,尊重社会成员做出的自我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使之能够在多元价值观念之间保持合理张力,为多元价值观念的并存构建合理区间,营造出一种尚道德、明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行道德的社会风尚。

关键词:法律;法治;道德教育;国家治理;道德规范;观念;社会成员;需要;现代化建设;秩序

作者简介:

  【摘要】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道德和法律都是人们获得社会规范的重要途径,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效的国家治理是道德规范深入人心和法律法规成为人们心中底线的有机统一,二者都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既要发挥法律的外在力量,也要注重道德的内在力量,使道德自觉与法治约束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德治国 功能定位 实现方式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划定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时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一词出现在党的执政话语体系当中,标志着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到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表明了我们党在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中的总体思路和坚定决心。从控制到管理的转变,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合作管理国家的新思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构想,丰富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道德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价值功能定位

  道德的功能是指其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公共权力自觉发挥道德的导向和规范作用来调节社会群体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公共利益。道德以其独特的方式规范着人类社会的秩序,为人类社会提供精神理想和情感关切的信念力量。在国家治理活动中,道德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是一直存在着的,只有恰当地发挥其作用,才能够完成公共权力所担负的维护社会秩序、推动人类发展的历史使命。

  道德对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具有能动作用。公共权力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自觉发挥道德对于缓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特定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道德不仅仅是国家的治理工具,而且以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的方式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国家权力在治理社会的过程当中,发挥道德自律作用的活动并非专属于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相反,只要国家权力存在,那么道德就有社会治理的工具作用。

  道德活动和政治活动反映了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变化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水平高低可以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一个社会道德意识的主流形态就是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①道德治理对于政治和政治生活是必要的,公共权力通过实施道德教育来完善国家治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道德教育能够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秩序认可的自觉性。道德品质的形成,不仅必须具备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方式等心理成分,而且还要使道德行为方式成为习惯。道德教育的一大功能就是调动社会成员接受政治规则、认可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是通过它对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意识进行塑造而实现的,因为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不只是道德的政治化,而是道德的社会化。人们需要一种伦理观念,并内化为个人主观世界的道德秩序,使之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政治活动和文化生活秩序保持高度一致。

  通过道德教育活动将道德观念渗透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并上升为全社会普遍性的道德意识,从而使这些观念演变为社会成员对于现存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如果法律偏离了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就会影响人们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可现行法律法规,很难让人们自觉地把法律要我做什么转化为我应该做什么。

  道德教育表现为对人们行为柔性的、间接的影响,重在培育社会成员的自觉和自律精神,而不是强制性的规范活动。每一个国家在立法时,都会追溯国家的历史渊源并考虑现实需要,其中必须考虑到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具有正义性。这一问题事关政治的合法性地位问题。如果从这一角度出发考察和分析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就不难理解道德教育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早在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孔子说:“民无信不立”,②孟子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其民矣。”③可见,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已看出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到政权的稳定问题。一个人获得道德观念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人接受这个社会当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从而能够适应政治生活的道德规范。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正是因为人类的思维能力,才使道德教育成为可能。

  道德教育通过制度文化使道德的力量得到强化。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荀子曰:“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正不行矣。”④强调通过制度增强道德力量,把道德寓于礼制中,礼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启示当下治国理政也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道德底线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不可触碰的底线,它规定的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要求。从人类发展的宏观视阈来看,道德教育活动还通过对制度文化的道德化建设和社会成员道德人格的培养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制度内在地蕴含着同样的价值精神,这是制度成为道德教育客体的依据,而直接决定制度好坏的就是构建制度过程当中秉承的道德价值。社会制度是道德教育实现公共权力所有者利益和意志的保障,社会制度是对人们交往关系的确定,规定了人们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和交往准则。如果人们的道德理想与社会主导价值观念不能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得不到制度的支持;如果违背了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道德理想就会在利益纷争中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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